探析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与通货膨胀的关系
跨行政区设立若干大区分行。在目前,各大区分行的人员可以很少,作为总行的特派机构,主要任务是监测区内经济、金融动态,代表总行对辖区内的各金融机构的资金和贷款规模进行调节。这样,客观上保证了中央银行分支机构的相对独立性。
第三,理顺中央银行和财政的关系,增强中央银行的经济独立性。虽然《中国人民银行法》已经明确规定了中央银行不得向财政透支,事实上这只是割断了中央银行与财政的直接融资关系,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财政赤字货币化可以采取其他更为隐蔽的形式进行,例如中央银行为那些本应由财政负担的项目提供融资。所以必须对中央银行不得对政府直接融资的内容进行细化,增补法律责任的条文,弥补其有规定而无具体细则和惩罚措施的欠缺。同时加快形成中央银行经济独立性所需的外部环境和条件,逐步完善市场机制和规范政府行为,使政府尽快从微观经济领域退出。
第四,从政府的角度来看,应该大力提倡政府自理既然通货膨胀的一部分原因在于政府行为,那么除了强化中央银行相对独立性之外,最重要的仍应是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倡政府自理,即政府自己管理好自己,约束自己的行为。而政府自理的主要方面就是政府资金的自筹,政府资金的筹集主要通过税收及向全国大众和商业银行发公债。在进一步完善中央银行公开市场化功能之后,应通过法津规定,财政筹款只能通过公平市场进行。若财政筹款遇到困难,也只能向中央银行作短期的贷款,并且要以财政部发售的特别国库券作为担保,同时对借款的金额也应有所限制。通过中央银行对政府的监督和约束,严格制止政府的越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