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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问题的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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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退出机制,明确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的变更、重组和终止事项、退出程序等,对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援救行为作出一定的限制,并规定当子公司的危机可能殃及母公司、或海外子公司被当地政府收购时,应作破产处理。
    2建立健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制度
    在对其下属各金融子公司本身的资本充足率进行监管的同时,对金融控股公司整体的资本充足率提出要求。一是要解决资本重复计算问题。在计算存款机构本身的资本充足率时,原则上应将其对控股公司内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投资从其资本中扣除,并规定哪些投资应从核心资本中扣除,哪些应从附属资本中扣除;在计算整个金融控股公司资本充足率时,应在并表基础上进行,未并表子公司的投资应从总资本中扣除。二是应规定金融控股公司最低资本充足率,并对此作连续动态的监管。三是建立有效的对整个金融控股公司资本充足性的评估机制。
    3严格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交易
    内部交易不仅是导致风险传递从而威胁存款机构安全的最重要因素,而且是引发利益冲突、产生道德风险的主要原因,因而必须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交易严格规范,要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交易种类、交易条件等作出限制性规定,如对存款机构与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限制,以及对存款机构在与集团成员共享资源时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控制;对由利益冲突引发的道德风险的控制;对集团内部交易进行量上的限制。
    4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集中度的控制
    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风险并不是单个子公司风险的简单叠加,而是存在相互对冲和相互加大的效应,为了防止金融控股公司在总体上风险过度集中于某些特定交易对象、地区、部门和金融市场,应对其风险集中度进行控制,建立风险集中情况的分析和报告制度,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按照同一国家、同一地区、同一业务、同一客户、同一币种、同一市场等进行风险集中度的测量。并对整个金融控股公司与集团外单一交易对象的总的交易金额进行控制,规定此类交易金额不得超过控股公司总资本一定比例,或超过一定比例时需向监管当局报告。同时建立内部防火墙,防止风险的过度聚集。
    5建立防火墙制度,防范金融控股公司内部风险传递
    金融控股公司内部错综复杂的资本结构、集团内部交易以及信息、商誉等的共享,极易导致集团内部的风险传递,并可能进而将风险蔓延至其他金融机构,影响金融稳定,损害公共利益。因此必须建立有效的防火墙制度,一是建立法人防火墙,设置独立法人实体从事不同金融业务的经营,以区隔各自风险传递。二是建立一般防火墙,如信息防火墙、人事防火墙、业务防火墙、资金防火墙制度等。在防火墙制度设计上,应结合我国目前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水平较低的实际,以适度从严、着力于风险防范、分类设置和重点保护存款人和中小投资者权益为原则。
    6建立金融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制度
    建议以“适当适宜原则”为基础,结合现有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制度和金融控股公司的特点,建立对金融控股公司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制度。要对金融控股公司及金融子公司的高管人员品行和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对控股公司和子公司高管人员相互兼职加以适当的限制。同时对在不受监管的其他子公司的任职的、但同时对整个集团或受监管的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有重大影响的高管人员予以关注。
    7建立金融控股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应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实现监管当局和外部利益关联者对其风险的监控。要确立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即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明确规定金融控股公司需要向监管当局报告的内容以及需要向公众披露的信息,如控股公司的组织结构和控股结构的变动、资本充足率及其计算方法、控股公司内部的相互支持、关联交易、担保、财务报表信息、审计报告等信息,并明确金融控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对不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或制造虚假信息的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高管人员进行处罚,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并把信息披露是否真实作为考察金融控股公司信用等级的重要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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