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律制度
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集团下属子公司监管的合作。在分业监管体制下,三个监管部门按其职权范围对金融控股集团下属子公司进行监管,这样对金融控股集团的信息就难免出现以偏概全的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应采取措施加强三大部门间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协作。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灵活的方式:一是监管部门之间签署谅解备忘录,对在法律中难以细化的协调、合作事宜,做出明确的规定;二是建立工作沟通制度,监管部门应通过一定的载体和形式加强相互问的联系、协作,沟通金融监管相关工作和监管信息,商定具体工作合作事宜,分析金融数据信息和金融控股公司经营风险状况,研究化解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的建议和对策,共同提高监管效率和风险防范预警水平;三是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信息的共享和合作。监管部门之间应当相互促进信息交流,建立统计资料定期交流制度,将有关金融统计资料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交流,建立信息查询、通报体制。
四、建立健全金融控股公司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良好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可以时时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进行事前监测,将其可能产生的危机扼杀在摇篮中。加拿大的风险评估和评级制度对像我们这样缺乏金融监管经验的国家来说有很强的示范意义,我们可以借鉴其监管的精神和理念。在建立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时,我们既要考虑金融控股公司重要业务的内在风险,又要考虑金融控股公司对子公司的风险管理质量,特别是它的风险内控机制。金融业务的风险发展方向是我们一直忽略的问题,在评估时也应当纳入监管之列。根据上述风险的评估结果,监管部门对金融公司进行客观评价并将结果告知金融控股公司和社会公众,指出其存在的风险漏洞,并对其改进措施进行复检,以促进金融控股公司不断完善内控机制降低业务风险。
五、在金融控股公司的下属子公司间建立防火墙机制。由于金融发展阶段和法治演化进程的原因,我们现阶段还不能像美国那样突破公司法人的有限责任制度规定加重责任原则。但是,我们可以在浅层次上学习加重责任原则力求控制金融控股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以及子公司之间风险传递的思想。关联交易是这种风险传递的主.要途径,因此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必须对其加以监管或限制。其中,最根本的措施就是建立防火墙机制。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防火墙制度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机构分离,要求集团必须通过下属的独立法人机构从事多元化金融服务,以使一个机构经营不善导致的资本损失不会由其他机构来承担;二是业务限制,对内部交易施加一定的限制,要求内部交易必须在市场条件下进行,不能超过一定的数量限制等,以防止利益冲突;三是人事限制,禁止金融控股集团的下属子公司的高层管理者在其他子公司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