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的若干思考
摘要:要建立健全我国的公司治理制度,必须从公司之根本入手,重塑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外部治理的法治基础。新修订的公司法仍然没有规范在西方发达国家广为使用并行之有效的独立董事制度。本文在简要介绍了该制度后,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就独立董事制度的立法和该制度的推广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公司治理;独立董事;内部人控制
公司肇始于商品经济,成熟于发达的市场经济,并处于不断的发展之中。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然而,在我国当前的公司治理实践中,却存在着许多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比如“内部人控制现象”、“用脚投票机制失灵”等。经济学界进行了诸多理论探索,设计了一些治理模式。但诚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M.H.米勒所言:“在公司治理问题上至今为止并不存在一个可以被普遍接受的答案”。由于从根本意义上讲,公司是一个法律范畴,是法律拟制之人,其设立、变更、终止、运行、发展无不系于法网上的某一个“结”,因此,要建立健全我国的公司治理制度,必须从公司之根本入手,重塑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外部治理的法治基础。
一、公司治理模式
实际上,在西方发达国家股份公司的治理结构中,其权力机制的制度性安排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美英等国家为代表的一元模式或叫单层模式。其权力结构是由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由其托管公司财产、选聘经营管理班子,全权负责公司的各种重大决策并对股东大会负责。另一种是以日本、德国等国家为代表的二元模式或叫双层模式。二元模式中日德的具体权力形式又有区别。日本公司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都对股东大会负责,由监事会对董事会进行监督,并与董事会共同行使对经营管理层的监督制衡。而德国公司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再由监事会来任命董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对监事会负责。德国模式中的监事会相当于美英模式中的董事会,但其权力重点在于监督而非决策,而董事会相当于经营管理班子。在法国,公司究竟采取一元模式,还是采取二元模式,可以由公司章程确定,经过对公司章程的修改,两种模式还可以互相转换。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一元模式和二元模式的主要区别在于二元模式的公司内部有一个监督董事会行为的常设机构,而一元模式的公司内部则缺乏一个监督董事会行为的常设机构。正是这一缺陷使得具有企业家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