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欠缺是中国证券市场诚信缺失的根源
三、完善证券市场诚信的思路
(一)制定全国统一的信用法、征信法和失信惩罚法。
1999年开始在上海建立信用体系,但在全国范围内至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个人诚信的专门法律。为此,应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信用法》,明确国家信用管理机构和信用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般原则,搭建起信用法律的基本框架。同时,中国目前关于企业、个人信用信息的法律、法规还比较零散,迫切需要一部统一的《征信法》来规范信用信息的征集内容、征集程序、征集范围、征集对象及公开方式和公开限度。建立对失信单位、失信个人的惩罚机制是金融信用体系链条中最关键的一环。有了《失信惩罚法》,就增加了违法者或失信人的失信成本,一旦踩了这条红线,市场主体不仅名誉上受到极大损害,在经济上也会受到很大的损失。因此,《失信惩罚法》可使市场主体经过理性思考和法理上的权衡后做出诚信的良性选择。中国的失信惩罚办法还比较零散,尚未形成完整体系,应尽快建立一部《失信惩罚法》。
(二)完善配套法律制度。
根据各种不同信用类型信息采集和登记的需要,应该制定、完善《证券投资者保护法》、《兼并与收购法》、《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证券交易法》、《证券信誉评级法》、《不良经营行为记录办法》、《企业金融资信调查办法》、《行政信息公开法》、《个人信息征信法》、《担保财产公开办法》、《合同履行备案制度》、《基本信用保障法》、《个人信用评级办法》、《消费信贷法》、《信用控制法》、《信用卡发行法》、《电子资金转账法》、《信息公开法》、《信用信息查询办法》、《信用评估机构登记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保证信用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获取对象的信用信息,并通过制定《信用警示法》等,设定基本诚信指标,从而使信用法律制度成为一个具备预期和预警功能的系统,完善证券市场的征信服务,降低其征信成本。
(三)完善失信惩戒,守信受益机制。
①18世纪,英国运送犯人到澳大利亚,规定按照上船时犯人的数量给付私营船主费用。因此,私营船主们为了牟取暴利,便不顾犯人的死活,尽可能多装人,却把生活标准降到最低。一旦船离了岸,船主按人数拿到了钱,对这些人能否活着到达澳洲就不管了。有些船主甚至故意断水断食。3年间从英国运到澳洲的犯人在船上的死亡率达12%,不仅英国政府遭受了巨大的经济和人力资源损失,英国民众对此也极为不满。因此,英国政府重新制定了一个新的政策。他们规定不论在英国上船装多少人,到澳洲上岸时再清点人数支付报酬。结果,后期运往澳大利亚的犯人的死亡率大幅降低,最低降到了1%以下,有些运载几百人的船只经过几个月的航行竟然没有一人死亡,而原来最高时,可达94%。
在国外,信用状况是依靠严密的、合理的法律制度来保障的。谁破坏诚信,谁就要付出沉重的代价。18世纪英国犯人到澳洲的例子被研究了数百年① ,今天仍给我们极大的启发:制度就是力量,仅仅依靠人性的自觉、他人的监督、说服教育都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建立合理的制度,要让信用缺失者不敢为、不能为、不愿为。[ 3 ]经济学家林毅夫认为,建立对失信企业的惩罚机制是信用体系链条中最关键的一环。号称“惩罚之国”的新加坡社会秩序、文明礼貌程度在世界上是有口皆碑的。
在新加坡随便吐1口痰的惩罚金额高达普通人1个月工资,惩罚的威慑力让人们自觉地去遵守社会公德。在美国,首次制假将面临200万美元罚金和10年监禁。在中国,制假却可以1 000 美元的罚金而逃之夭夭,毫无威慑力度。[ 4 ]可见,惩罚力度不够是导致中国诚信缺失的主要原因。我们不单让失信者造成声誉损害与财富的损失,更主要的是给失信者打上不诚信的社会标记,使其在社会上无立足之地,真正起到威慑的作用。“惩罚必须明确,否则那些有犯罪动机的人就会趁机行事。目前,大多数违法者都漏网了。犯罪分子将惩罚仅仅看作是碰运气时可能会遇到的一种危险。”同时,必须对惩罚度提出更高的要求。如果惩处“过重或是带着模糊的反感和敌视,犯人就会觉得这是残酷折磨违法者”[ 5 ] 。
同时,对于法人实体而言,他们的失信行为,无论何种原因,其高管层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加大对法人实体中公司高管者的处罚力度,使他们的失信收益不足以弥补失信成本,以此约束他们的各种失信行为。比如,对不讲信用的企业,不仅被征信企业记录在案,并且要求通过网络等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黑榜,使这些信息能被需要者及时查询;各商业银行要停止对其授信和开设新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办企业、不予通过工商年检;税务部门不为其办理税务登记;对逃废债企业法人代表也要采取相应制裁措施等。
参考文献:
[ 1 ]杨亮。 内幕交易论[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1.
[ 2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课题组。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国际经验与启示[ J ]. 经济要参, 2002, (25) :24 - 25.
[ 3 ]刘英云,宁海明。 让信用缺失者不敢为、不能为、不愿为[N]. 黑龙江日报, 2008 - 09 - 01 (4)。
[ 4 ]韩建军。 制假猛于偷盗[ J ]. 国外社会科学文摘, 2003,(8) : 39.
[ 5 ] [美]查尔斯·霍顿·库利。 包凡一,王源译。 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M ]. 北京:华夏出版社, 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