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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成功的农村微型金融实践及其借鉴

[作者:张惠茹[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村银行体系的自治。作为独立的利润中心,村银行自由决定贷款期限和价格且贷款过程快。新借款者仅需1周,重复借款者需要的时间更少。⑦经营标准化。实行严格的经营标准,贷款损失准备比其他国家的国有银行高,一般为3%(其他国家为2%),超期3个月或更长的贷款损失准备是100%。⑧广泛的网络和全方位的金融服务。13个地区办公室、324个分支银行、4 049个村银行(96%都盈利)、148个次分支办公室和240个村服务点,形成印尼范围最广的银行网络,向农村客户提供贷款、存款和汇款转移等全方位的银行服务。   (二)孟加拉格兰明银行(Grameen Bank, Bangladesh,简称GB)   作为非政府组织计划于1976年由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在Jabra村进行小额信贷实验而开创。实验项目由商业银行提供资金,由尤努斯教授提供担保。1983年依据格兰明银行法建立,成为专门为穷人服务的银行,不受银行法或其他金融机构法约束,不受利率管制,也不受政府其他政策的约束。其股份大部分由成员拥有,少部分由政府拥有。 第一,融资政策和方法。格兰明银行的微型金融是亚洲最流行并被广泛复制的模式,而且多数都成功了,尤其是在宽覆盖面和高偿还率方面。格兰明信托在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和印尼等全球37个国家帮助复制该计划,基本做法:①特别关注穷人,尤其是最贫困的妇女。②促进参与并保证按时还款的金融服务机制(大部分是按星期支付的小额贷款;形式固定的小组,自我选择贷款活动;贷款仅用于产生收入,根据以前的还款记录再次获得贷款的资格)。③财务自我持续。   第二,主要特点是:①贷款不需抵押物和担保。这种基于相互信任、责任、参与和创造性的银行体系给孟加拉农村地区最贫困的借款者提供贷款而且不要求抵押物。银行不希望将借款者诉诸法律以防备贷款违约;也不要求借款者签署任何法律文件。因为客户收入低,缺乏传统抵押物,贷款通过连带责任小组发放,并与强制储蓄相联系。尽管每一个借款者必须属于五人小组,但小组不需要向其他成员提供贷款担保。偿还责任由个人借款者承担,小组和中心则监督每个人的行为,没有人出现偿还问题。②穷人所有的穷人银行。94%的权益性资产由银行的穷人借款者(大多数是妇女)所有,剩余的6%由政府拥有。从一开始,银行的主要目标就是改善农村穷人的环境,向他们提供信贷和储蓄便利以及一些非金融的社会计划。信贷是战胜贫困,促进贫困者社会经济条件改善的催化剂[3]。③覆盖面和可持续性。拥有8 418 838个借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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