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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票期权激励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

[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者有较强的经营能力,公司未来的盈利水平也难有较大提高。股票价格长期处在较低价位且长时间上涨不大。这样,股票期权就很难发挥激励作用。
 5.从公司外部环境看—目前股票市场的弱效性和相关法规的缺乏使股票期权难以有效实施    发达国家企业实施股票期权激励的前提是股票市场上挂牌交易的公司股价能够有效地反映公司的赢利能力。这在西方较为成熟的股票市场是基本能够做到的(当然有时也会存在泡沫成分)。目前趋于一致的观点是我国的股票市场是一个弱效市场,市场的投机性较强。公司股价高低较多地受非业绩因素影响,如是否有主力资金关注等。股票市场不能准确地反映公司业绩,而股票期权的最终收益体现为行权价与行权日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由于股票市场失真较为严重,因此给如何确定行权价带来了困难,从而弱化了股票期权应有的激励作用。
    我国至今没有一部类似美国《国内税务法则》的国家法律涉及股票期权的基本构架与实施细则,也缺乏类似美国《证券交易法》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与交易的法律条款。因此,目前在实施股票期权方面虽然有许多政策方面的支持,但法律规定却是空白。而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股票的来源和流通设置了重重障碍,譬如:实施股票期权首先是公司要掌握一定数量的股票,西方国家通常的做法是公司发行时预留一部分股票或可以从证券市场上回购股票,而我国《公司法》第83条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量的35 96,其余应向社会公开募集。”这就决定了预留部分股票来实施股票期权是不可能的。《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可见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此外,完整的股票期权方案应包括行权后的股票流通。只有允许流通,才能使股票期权的激励价值得以兑现。否则,持股人只能实现“纸上富贵”。《公司法》第147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在任职期内不得转让。”这一规定使股票期权的激励效果大打折扣。

    三、完善国企公司治理以利股票期权实施的几点建议
    1.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从完善公司治理,提高企业竞争力出发,实施股票期权激励确属必要。但当前股票市场、经营者选择机制、约束机制以及证券法规等方面还存在许多障碍,不是所有的国有公司都具备实施股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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