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证券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与完善
摘要:我国证券业经过近十几年的快速发展,已发生了质的飞跃。但由于我国证券公司特殊的生成机制以及我国金融体制 改革的滞后,国内证券公司在治理结构建设上并没有取得同步发展,还存在诸多问题,如:证券公司的股权过于集中;证券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证券公司内部管理模式的效率低下,等等。针对上述问题,本文采取的对策是:首先,应引入完善国际通行的独立董事制度。其次,完善与优化证券公司的股权结构。再次,健全与完善证券公司的法人治理 结构。此外,还应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加力管理层的监管力度,等等。
关键词: 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对策
如果公司治理有缺陷,内部控制弱化乃至失效,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就会不断积聚风险,这已在近几年我国证券业的经验教训中充分被证明。特别是 2004-2007年期间年以来,更是我国证券业风险集中暴露、集中释放时期,这就使得证券业成了大家关注的焦点。完善的治理结构是证券公司防范风险和创新发展的根本保障。治理结构方面的不足为证券公司带来潜在风险的同时也制约了重组、整合的空间,投资者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证券公司受地方政府和部门干预太多也使得跨地区的整合重组显得相当困难。如何完善我国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势就显得颇为重要。
一、目前我国证券公司在治理结构上的主要问题
(一)证券公司的股权过于集中
1.证券公司的股权分布过于集中。通过对我国102家证券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比较分析可知:证券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均在9%以上,最高的为100%,前五大股东的持股比例最低的为28%。而国外大多数发达国家证券公司的股权结构则相对分散。在美国,按照2000年9月12日的股票市值进行统计,在排名前十位的全美证券公司中,其中7家证券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5%,这十家证券公司的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加权平均数为16.7%。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证券公司明显存在股权过于集中的弊端。
2.证券公司的股权流动性非常差。我国证券公司的股份基本上都属于国家股和法人股,流动范围小,特别是国家股的股权基本上不流动。而在法人股之间的有限转让中,由于只有少量证券公司上市,无法通过证券市场这一高效的流通机制实现高效转让,效率十分低下。而在美国,大型证券公司都是上市公司,这样就使得公司股权相对比较分散,流动性也较强,一旦证券公司出现公司治理上的问题,或者证券公司的经营业绩出现下滑,投资者就会采用“用脚投票”的方式抛出该公司的股票,由此对证券公司形成一种有效的外部制约机制。
(二)证券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
由于绝大多数证券公司普遍存在国家股一股独大的现象,所以各证券公司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层管理层的组织机构设置及相互关系界定上有很大的差异和随意性。董事长身份界定模糊,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董事长与总经理之间责任分工不明确,使得证券公司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董事长与总经理之间相互制衡、相互依赖的关系得不到体现。虽然大多数证券公司在组织架构上具备了完备的监事会、董事会和管理层设置,但是由于作为国有企业的证券公司的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银证分业脱钩转制过程中造成的产权结构复杂化等原因,致使监事会的职能被弱化,甚至开同虚设,没有真正起到分权和制衡的作用。
此外,我国证券公司的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及独立性都较低。独立董事大多属于金融领域如财务、审计等方面的资深专家,具有比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公正独立的立场。设置独立董事对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的独立性、防范“内部人控制”等问题有重要意义,能真正对证券公司的业务发展提供指导并作出客观的决策。在美国,证券公司的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一般占2/3以上,而我国证券公司董事会中设置独立董事的寥寥无几。
(三)证券公司内部管理模式效率低下
目前我国大部分证券公司实行的是典型的“金字塔”型的组织结构,从总裁到部门经理一般设置五、六个级别。此模式具有部门之间分工明确、组织严密等优点,但也有很明显的缺陷。由于层次划分过于细化,管理层级过多,导致对市场变化反应比较慢,对外界需求反应不灵敏,同时也不利于发挥公司员工的主观能动性与创造力。证券公司业务种类繁多,业务之间关联度比较高,且每项具体业务的对象、所处的环境和适宜的工作方式都在不断变化,再加上证券公司的客户经常变化,所以只有坚持不断进行业务创新的证券公司才能具备比较强的竞争力。这就要求在一线开展业务的员工必须成为相对独立的决策者,所以证券公司的决策权应该主要分布在最高层和最低层。最高层负责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的决策、全公司资金调度、人力资源配置以及信息传输;最低层则根据市场环境、具体业务和投资者需要的多变性进行独立决策;中间层主要负责内部协调与信息传输。目前我国证券公司实行的“金字塔”型组织结构并不适应证券业务的开展。从全球来看,一些知名的国际性证券公司大多趋向于实行“扁平式”组织机构,如美林证券基本上是按照客户种类来划分业务部门,以应对客户需求多样化、综合化的服务需求。
二、我国证券公司治理结构缺陷的成因分析
1.政府行政干预的影响。政府对证券公司而言具有双重身份,即管理者和股东,这已成为形成证券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的主要障碍。一些地方政府以大股东身份直接任免证券公司的高管人员,使公司高管人员的约束激励机制扭曲,证券公司出现“泛行政化”趋势。此外,由于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政府职能转变的滞后,地方政府往往从地方局部利益出发或从某些利益集团的私利出发,过多地插手或干预证券公司的设立、重组和增资扩股工作。即使是在市场的低迷阶段,证券公司基本上也是只进不退。从1998年到2002年,证券公司的家数分别是84家、87家、94家、102家、125家。近年来仅有的几例退市也是通过合并和撤消等方式进行的被动型退市。地方政府所想的是如何把当地的证券公司做大、做多,而不是关闭、退出。这种状况一方面使券商达不到规模经济,另一方面恶性竞争现象严重,使“超产权”理论所推崇的竞争机制不能发挥其相应的治理作用。
2.资本市场过度行政化。由于管理层很少受到权力的约束,改革的动力不足,改革的步伐严重滞后,致使形成了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中的过度行政化。对于证券公司,主要表现在对其融资渠道和业务范围的限制。出于稳定货币市场的考虑,证券公司被禁止从银行获得合法的融资;除中信证券和宏源证券外,其他证券公司都没有上市,造成证券公司没有一条可以利用的作为支撑其长期、稳健及合法经营的资金渠道。同样出于防范金融风险的目的,我国资本市场不允许进行信用交易,金融衍生产品不存在,缺乏“对冲机制”减少了证券公司防范风险的渠道。在种种限制下,证券公司无法形成自立能力,违规经营成为证券公司的一种生存选择。
三、完善我国证券公司治理结构的对策
(一)引入与完善国际通行的独立董事制度
近几年来,我国已经开始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指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