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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券内幕交易的概念、特征及其要素

[作者:未知[来源:知源论文网]| 打印 | 关闭 ]

我们在认定该主体知悉了相关的内幕信息或通过非法途径获取了内幕信息后(即占有了相关信息),进行了相关证券的买卖,我们就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吗?我们再假设这时该主体如果主张他之所以那时买卖该证券,并非出于知道内幕信息,而是为了还清银行的贷款或是其他原因。此时美国的占有信息理论在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上就未免有些偏颇。并且,在实践中认定行为人知悉或获取某一内幕信息还存在着举证困难的问题,毕竟。当事人是否知悉内幕信息是其主观内在意识的范畴。
  笔者认为在认定当事人从事买卖相关证券时。应以其是否利用该信息为判断的标准。因为内幕交易的本质是对内幕信息的滥用,禁止内幕交易的关键在于通过禁止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不正当的利用内幕信息的交易行为,以达到消除证券信息的不均衡分配,平衡和维护证券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信心的目的。所以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只有在基于内幕信息的作用影响了其投资决策,进而买卖了相关证券的时候才能被认定是从事了内幕交易行为。实践中,证明当事人“基于”或“利用”了内幕信息有一定难度,特别是提供直接证据,除非得到直接的证人证言或书证证明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但下面的几个间接证据联系起来,经过综合判断也可说明知情人利用了内幕信息:交易时问,知情人员在了解到内幕信息之后的时间与其交易相关证券的时间之差越小,速度越快,越能证明其利用了内幕信息;交易规模,知情人员在知悉内幕信息后的交易量与其知悉内幕信息之前的交易量有重大的变化,则可证明利用了内幕信息;交易方式,如在知悉内幕信息后现货交易或是期权交易的变化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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