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内幕交易的危害及监管制度的完善
步强化证券监管稽查队伍,增强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的功能;其次,应该对我国有关证券监管的法律作出适当修改,授予中国证监会查处内幕交易更大的稽查、执法权力;第三,修订银行保密条例,保证证监会能获得银行帐目信息,以进行稽查调查和检查证券公司;第四,可以考虑对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券违法行为建立特别的举证责任制度,采用美国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在辩方)的制度,减轻证券执法的取证难度。
我国禁止内幕交易的法律虽然对内幕交易规定了刑事惩罚,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没有对内幕交易提起司法诉讼的案例。一来受到查处的内幕交易极少,二来被查处的内幕交易并未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这严重地降低了法律对内幕交易的威慑力。证券监管应该积极地利用司法手段,对违反法律的内幕交易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追究内幕交易者的刑事责任,落实我国禁止内幕交易法律的刑事责任规定。
3、强化信息披露,建立更严格、科学的内幕交易预防制度。严格的信息披露,是预防与发现内幕交易的重要保证。首先,应该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必须及时、全面、准确、公平地披露信息,减少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投机的机会;其次,强化对中介机构对内幕信息的管理,在证券公司内部建立信息传播的“中国墙”,防止中介机构利用内幕信息获利;第三,建立严格的内幕人员持股报告制度,对于上市公司内幕人员和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等中介机构的内幕人员,以及持股数量达到5%以上的大股东,要严格要求其申报持股种类、数量及其变动情况,并及时地公开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