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探我国融资融券方式的选择
二、我国如果推出融资融券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做,很多方面需要完善
1.监管体系的重新定义。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每个监管机构只负责自己的一个部分,也很少有沟通,新业务的推出也对监管有更高的要求,银行对券商融资属于银监会的管辖范围,而券商对投资者进行融券业务又划归证监会,但是整个过程是一个整体,分开监管必然会出现监管真空地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同时行业自律监管体系以及相应的实施监督机制在不断完善,在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推动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等方面的作用日趋发挥。
2.我国究竟应该采用何种方式推出融资融券,笔者认为,应该采用日韩式。美国是典型的市场化融资模式,日本在二战后才推出相关业务,属于专业化模式,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在信用交易资金流动中处于排他的垄断地位,严格控制着资金和证券通过信用交易的倍增效益。我国可以仿照日本建立证券金融公司,整体上对融资融券进行把握,弥补金融市场不完善等方面。而且在刚刚推出该项业务时可以把保证金设立的比较高,高门槛会把一些“不太理智”的中小投资者筛选出来,只让一些大的投资者进入,最大限度地降低业务风险,等这项业务比较成熟,需要大面积推广的时候再重新划定准备金。这样一来,所有的业务都在国家的控制之下,通过政府正确的引导发展业务,还可以控制信用规模。
台湾也拥有类似的证券金融公司,它与日本模式的根本区别是投资者可以自己直接向证券金融公司进行融资融券,也可以通过券商这一中介来进行融资融券。投资者可以自己选择,给了其更大的自由空间。但是,我国的投资者总体上看还不很成熟,选择日韩模式更适合一些,让我国证券市场改革稳扎稳打,一步一步推进,不可冒进。尽管我国融资融券业务推出已经箭在弦上,但我们也不要盲目乐观,2007年底证券公司的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分别为2 374亿元和1 545亿元,从这一方面来看短期内可供融资融券的证券和资金十分有限,另一个方面这一业务对证券公司收入的影响也难以估计,美国融资融券占净收入的比例在3%~11%,日本略低,在0.5%~2.5%之间。
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是与国际接轨的表现,随着信用体系建设的完善,可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可以增加券商的利润来源和业务规模、可以平抑证券市场投机行为、可以对证券进行比较合理的估值、可以稳定股市,我国应该尽快推出融资融券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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