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探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比较与选择
高度集中的上市公司中,呈现出大股东强而经营者弱的特征,可以有效减少大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代理成本;但由于中小股东分散持股,大股东实际成为了中小股东的代理人①。大股东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凭借实际控制权就很可能做出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股东非理性投资。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尚未成熟,现金股利的号传递作用没有十分明显地发挥出来,市场往往对派现作出不明智的反应。而投资者投机心理严重,他们对于股票价格走势的关心甚至多于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关心,这就导致投资者非理性投资。而不完善的资本市场又使投资者的这一愿望得以实现。
3.股权分置改革后的变化
股权结构是影响我国股利分配方式的重要因素之一。自2005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起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以来,我国股利分配状况得到了一定改善。根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2006年、2007年派发股票股利的上市公司合计数分别为l56家、173家、353家,所占比例分别为1341%、1408%、2244%,较历史情况下降显著,并且比例不高;派发现金股利的上市公司合计数为615家、685家、785家,所占比例分别为5288%、5574%、4990%,接近或超过一半,上升势头明显。由此看出,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进行,对上市公司分红派现起到了很好的提振作用。由于可全流通后,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不平等的定价机制消除,全部按市场价格来计算,业绩好的公司将在市场上受到追捧,而业绩差甚至亏损的公司将会受到抛弃。这样有利于使上市公司更加注意提高公司业绩,将公司做强做大,维护公司的良好形象,重视对投资者的回报。
三、关于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选择的思考与建议
股利分配方式的选择受到来自公司治理结构、投资者偏好和资本市场成熟度三方面因素的影响,现分别从这三个方面提出一些建议,以对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现状得到改善提供帮助。
(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股权分置改革的成功使得控股大股东的股份也成为流通股,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获得资本利得,有助于股权的分散化,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从而提升我国上市公司分红派现的倾向。但也应看到,我国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的是国有股和法人股,远远超过其他股东,股权分置改革后仍处于控股地位,甚至是绝对控股地位,对公司控制仍然很强,这就并未从根本上改变他们的股利政策倾向,也不能从根本上抑制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利益侵占的行为。因此,我们仍然需要不断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治理与外部法理的制度规范,对控股股东与经理人进行严格监控,降低代理成本,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二)转变投资者投资理念,引导理性投资
我国投资者重投机、轻现金回报的投资理念,成为上市公司采取合理股利政策的障碍。只有在股价与公司业绩和股利分配方式密切相关,大多数投资者更关注股利回报时,我国证券市场中的投机行为才能减少,从而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要通过加强投资者的风险教育,培养投资者的投资理念,使得投资者真正关注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抑制股市的过度投机,并促使公司管理层制定出合理的股利政策。
(三)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促进资本市场走向成熟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还不成熟,市场上缺少投资者的回报机制,上市公司对股东回报的意识淡薄,需要依靠带有强制约束力的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上市公司股利分配行为,使回报投资者成为上市公司的自觉行为通过修改和完善《公司法》有关股利分配的相关规定,使法规更具严密性与可操作性,加强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的保护,规范公司股利分配行为。通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对公司行为的外部制约机制。通过借鉴美国对股票股利的会计处理方法,改革我国的会计处理方法,引导上市公司正确的股利分配观念。通过借鉴美国税收政策,修改和完善我国所得税税法,合理调整现金股利利得和资本利得的税率,避免重复课税,改变股东不理性的股利偏好,从而促进资本市场走向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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