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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IPO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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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售有点计划经济平均主义分配的嫌疑,且我国散户众多,大多数股份发行满足不了“一账一手或千股”的要求,此外,由于这个原因会增加仅为配售股票而新开立不必要的股票账户,这也是一种资源浪费。所以相对而言,按市值配售更公平合理一些,而且能起到鼓励多买股票,稳定股市的功效。当然,市值配售可同时进行现金认购。
也许有人认为在我国资本市场“新兴加转轨”特征没有根本改变的情况下,一味地强调公平和市场化也有可能陷入两难境地:IPO定价越低越不能够满足投资者分享发行定价带来的收益,挂牌上市首日必然遭遇疯狂炒作;如果随行就市完全市场化,又会出现畸高的市盈率发行。其实,这种担心纯属多虑,只要我们把投资者当成理性的投资人,按照市场化的原则去定价,投资者才会按照市场原则去调整其价值判断,他们的投资决策理性地包含了风险决策。当然,现阶段应加强投资者的全流通教育。在后股权分置即全流通时代,新股发行的估值体系应当相应进行调整,投资者只有清楚地理解了这一制度背景的内在含义,才能够对所发行的新股做出正确的价值判断,投资者对于新股的一级市场发行和二级市场交易就不可能给出那么高的溢价,一级市场溢价过高、上市首日涨幅过大、二级市场过度炒作等问题就会有所缓解。
  (三)扩大首发流通股比例并缩短限售股的限售期
  目前,我国《证券法》规定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而国际惯例是20%至25%。较低的首发流通股比例,导致上市流通股相对稀缺,表面上是为了确保市场的稳定,实际上却导致了股票价格与其内在价值的背离和估值体系的混乱,为市场过度投机埋下了隐患。通过适当提高上市公司首发流通股比例,形成一个更加广大的公众持股基础,可以形成更加合理的市场价格,更加充分地揭示真实的供求关系。
  同时,在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中,有必要适当缩短限售股的限售期,向国际惯例的3至6个月靠拢。鉴于我国上市公司国有控股高达2/3的特殊国情,我国的流通股下限应该比海外更高、限售期应该比国际市场更短。目前新股发行之后,有很多股票有3个月到3年不等的限售期,适当的限售确实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但是也导致了全流通的有名无实。限售股的存在,人为导致了本应同股同权同利的股票入市交易的时间不同,推迟了市场均衡价格的形成;限售期的存在,表面上看是为了防止市场大幅波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实际上确保了限售股的股东高价变现,导致了股票价格的大起大落,事实上将中小投资者置于过山车之上,与其初衷是背道而驰的。
  让大小非、大小限的发行价格与公众股的发行价格接轨,并在新股上市首日赋予大小非、大小限以流通或部分流通的权利,可以使市场的“估值环境”更加真实。越是将流通压力前移,市场价格越是真实,诸多问题也会迎刃而解。从短期看,限售股的限售期应当适当缩短;从长期看,一旦条件成熟,限售股可逐步取消。
  
  参考文献:
  1.竺永明.从三方面着手完善发行制度.中国证券报,2009
  2.佚名.给完善新股发行制度支招.北京商报,2009
  3.滕涵.我国新股发行制度解析与改革初探.公文易文秘资源网,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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