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银行金融机构国家助学贷款全面风险管理
二、银行金融机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控制的缺陷
现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在风险控制方面还存在较大的缺陷,表现在:第一,信用风险预防制度不健全。信用风险预防制度的规定零散,没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因而其作用非常有限;有些风险防范措施,特别是其中较有约束的措施都还未能落实或没有条件落实;对信用助学贷款,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多依据的是现有的《消费信贷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规,在具体操作时无章可循,特别是当贷款学生违约时没有相应的法律制裁。如,助学贷款制度中规定,不能及时偿还助学贷款的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在新闻媒体和高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上公布其姓名。而对于主办国家助学贷款的商业银行来说,也没有风险控制的任何措施。这样的一种制度设计,违约成本明显过低。对于贷款学生来讲,在媒体上公布姓名与偿还上万甚至几万的助学贷款相比,放弃偿还助学贷款似乎容易成为他们的选择。第二,商业银行的积极性没有调动起来。无利不起早,对于商业银行来说,贷款额度几乎都满足不了盈利性强的优质的房地产抵押贷款、优质的担保贷款,心中哪还有无任何抵押与担保、完全靠未来工作都不确定的个人信用的贷款基准利率不上调的助学贷款。第三,风险补偿专项基金负担分配不合理。助学贷款新规定初步提出了建立国家助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政府和学校各负担50%,以此来弥补银行所面临的风险和损失,提高商业银行的积极性。这一规定应该说在保障银行利益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贷款经办行的积极性。这种风险补偿机制的实质是由财政和高校对经办银行因贷款发生坏帐造成的损失行一定的经济补偿,但这种规定也存在着不足的地方:由财政来进行补偿理所当然,因为作为种政策性贷款,本来就是一种准公共产品,需要政府财政资金的补贴,其他的政策性贷款也都是政府财政资金补贴的;由高校来进行补偿则不太适宜,高校不是政府部门,也不是公共机构,不适宜承担这种政策性贷款的补贴,学生毕业后,高校也无法控制和影响他们还款,却要为他们欠还款承担责任,这缺乏公平性,影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