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全民健康保险制度改革的成效及经验借鉴
[摘 要]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台湾地区推行了全民健康保险制度改革,将健康保险从原有的各项保险制度中分离出来,并通过颁布《全民健康保险法》,强制推行了全民健康保险制度,取得了很好的成效,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大陆与台湾同根同源,台湾全民健康保险制度的改革经验值得大陆借鉴。
关键词台湾地区;大陆;全民健康保险;改革;启示
[中图分类号]F840.625;F842.6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4)11-0078-04
自2005年1月,世界贸易组织(WTO)执行委员会在第115 次全会上,首次提出“社会健康保险全民覆盖”目标以来,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并成为各国政府为之奋斗的目标。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台湾地区率先推行了全民健康保险制度改革,除了将健康保险从原有的各项保险制度中分离出来以外,还通过《全民健康保险法》(1995年3月1日颁布实施)强制推行了全民健康保险制度改革,并取得了很好的成效。由于大陆与台湾同根同源,因此,台湾地区的改革经验将为我国大陆地区的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提供经验借鉴。
一、改革前台湾地区原有的医疗保险制度及面临的主要问题
由于历史的原因及受当时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台湾地区在实施全民健康保险制度以前,其医疗保险制度由相互独立的四大体系组成,即公保体系、劳工保险、农民健康保险及低收入群体健康保险[1]。①公务人员保险。该保险制度面向所有公务人员,其法律依据是1958年颁布的《公务人员保险法》,参保人员的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助产(含被保险人配偶)、健康检查、疾病预防、伤病医疗等项目。②企业职工劳工保险。该保险制度面向所有企业职工,其法律依据是1952年颁布的《劳工保险条例》,参保人员的保险待遇包括生育、伤病及医疗给付3种。③农民健康保险。该保险制度面向农村居民,其法律依据是1985年颁布的《农民健康保险条例》,参保人员的保险待遇包括生育、伤病和疾病给付3种。④低收入群体健康保险。该保险制度面向所有的经济困难群体,包括低收入家庭、患有身心障碍疾病者及中低收入群体中70岁以上的老人、原住民未满20岁及年满55岁而无正当职业者、失业劳动者等群体,其法律依据是1990年颁布的《低收入户健康保险暂行办法》,参保人员的保险待遇包括基本生育与医疗给付。
在实施全民健康保险制度以前,由于制度缺陷,台湾地区医疗保险不仅覆盖面低,而且面临严重的财务赤字危机(如表1)。如,1994年台湾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率还不足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