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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全民健康保险制度改革的成效及经验借鉴

[作者:王飞鹏[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大约有800多万人没有社会医疗保险保障,绝大多数是最需要医疗照护的人群,因为没有得到社会医疗保险照护而长期处于贫病交迫的状态,如离岛或偏远山区的居民、没有固定所得的人口、家庭主妇、14 岁以下的儿童以及 65 岁以上的老人等等[2];不仅如此,改革前台湾医疗保险制度,不仅面临管理混乱、道德风险等问题,还面临严重的财务赤字。根据统计,截止1994年底,台湾公务员医疗保险、劳工医疗保险及农民健康保险的财务分别面临70亿、933亿和189亿新台币的亏空或赤字[3]。   二、台湾地区全民健康保险制度改革的措施及成效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台湾地区为解决原有医疗保险制度运行中的问题而进行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主要做法是:首先,将健康保险从原有的各项保险制度中分离出来,建立全民健康保险制度,实现了制度的全民统一;其次,通过颁布实施《全民健康保险法》(1995年3月1日)进行强制推行,为建立全民健康保险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最后,建立健全全民健康保险制度的运行和保障体系。通过上述改革与完善,台湾地区不仅实现了医疗保险制度的全民覆盖,而且通过改善医疗保险的财务状况,极大地提高了医疗服务效率及服务水平。具体成效如下:   (一)扩大保险的覆盖范围,实现了健康保险的全民覆盖   台湾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后,全民健康保险将居民分为6类,并根据不同类型居民的经济状况确立不同的缴费和医疗服务标准,并允许每类人群家庭中的无职人员按规定参保,确保健康保险的全民覆盖。根据统计表明,自2008 年6 月以来,台湾地区全民健康保险制度的投保比率达到了99.5%以上[4]。目前,台湾地区除受刑人员之外,其他民众都已经纳保。   (二)明确责任主体及缴费标准,改善了医疗保险的财务状况   实施全民健康保险后,台湾地区进一步明确了医疗保险的责任主体及缴费标准(如表2)。首先,根据参保对象的收入状况进行分层收取保费,使高收入人群承担较高的保险费,低收入人群则承担较低的保险费。其中,第1、2、3类的居民是根据每月的实际收入确立不同的等级,并按等级级别申报投保金额,如给第3类的农民、渔民统一确定了一个较低的投保金额,并按实际投保金额的4.55%的保险费率收取保费;第4、5、6类的居民则按所有参加健康保险居民保费的平均值收取保费。其次,针对不同类别的保险对象确定了不同的保费分担比例。如第1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一般雇员的保费由个人、单位和政府共同承担,分担比例为3∶6∶1;自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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