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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全民健康保险制度改革的成效及经验借鉴

[作者:王飞鹏[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主的保险费全部由个人承担。第2类人员的保险费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其分担比例为6∶4。第3类人员中的农民、渔民的保费由个人和政府共同分摊,分担比例为 3∶7。第4、5、6类人员的保费全部由政府承担。通过上述措施,不仅明确了健康保险缴费的责任主体,并进一步改善了医疗保险的财务状况。如,2000年台湾地区医疗保健实现收支平衡,并略有结余;2002 年台湾地区医疗财务的公平性指标高达0.989,高居世界卫生组织“会员国”之首[4]; 2005年,台湾地区居民医疗保健支出的平均费用(949美元)仅为美国( 6 347 美元)的15%,居民医疗保健支出占 GDP 的比例(6.14%)仅为美国(15.2%)的40%(见表3)[5]。   (三)推行分级医疗及转诊制度,促进医疗服务事业稳步发展 实施全民健康保险以后,台湾地区推进了分级医疗及转诊制度,医疗费用按“共付制”和“转诊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并根据医疗机构的不同级别确立自付费用标准,就医医院级别越高,患者自付费用就越高;对需要转院就诊的并依法办理转诊手续的患者自付费用低,而未依法办理转诊手续的患者自付费用较高。这种分级医疗和转诊制度,不仅有效克服了参保患者的“小病大医”及竞相在高级医院看病的弊端,同时促进了基层医疗服务事业的稳步发展。   (四)整合医疗机构及服务资源,民众医疗保健更加自由便利   实施全民健康保险后,台湾地区的医疗服务机构和医疗资源得到了整合,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民众获得了更为自由、便利的健康保险服务。首先,为保障全民健康保险制度的顺利运行,台湾地区将全民健康保险交由“行政院卫生署”主管,下设全民健保监理委员会、全民健保争议审议委员会、全民健保医疗费用协定委员会、健康保险局4个平行部门,通过对全民健康保险实施垂直的统一管理,不仅有助于整合管理资源,更有助于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据台湾卫生署的数据显示,全民健保实施 5 年后(2000 年)全台湾地区90%以上的医疗院(所)都与健康保险局建立了特约关系,不仅为参保民众就近就医提供了便利,而且解决了长期因保险种类不同而无法选择医疗院所的难题。其次,为满足全民健康保险的需要,台湾地区通过整合医疗卫生资源,逐步建立了包括医学中心、区域医院、地区医院及基层诊所4个等级的医疗机构,不仅丰富了医疗保健资源,更为民众就近医疗和预防保健提供了便利。据统计,全民健康保险实施5年后(2000 年),台湾地区每万人的医师数增加了两人,每万人的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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