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我国证券市场机制的健全与完善
对公司上市后经营运作的监管力度。
三、建立健全的退市机制
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在《改革何处去》一文指出:破产,或实实在在的破产威胁,是市场经济中非常重要的部分。破产的机制,同与其正好相反的创业机制一样,在社会主义国家很少或基本没有先例。破产的机制必须创造出来。市场经济国家已经形成了许多种破产法的模式.每一种模式都同特定的经济情况相结合。对于证券市场而言,退市,或实实在在的退市威胁,是证券市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计划经济时的中国,根本听不到有关企业破产的说法,因为所属于国家,即使企业再亏损,政府也不会采取破产的方式,就如自己的孩子,再坏也不会把他赶出家门。市场经济则不同,创业与破产是市场经济这枚硬币的正反两上方面,西方的市场经济国家已经形成了许多破产法的模式,我国也已经开始探讨具有中国特色的破产模式(1983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破产法》,但可操作性不强)。当前,从证券市场的发展来看,入市和退市,也是我们不可回避的两个方面,相对已经建立并逐步完善的入市机制而言,我们的退市机制还是刚刚开始建立,急待完善,政府有必要制定明确的退市规则。没有退市通道,证券市场优胜劣汰的法则就无法建立,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就不能发挥,以至于连年亏损的上市公司不思进取,主营业绩大幅度下滑,就通过资产重组得以继续生存,有的公司经营者甚至配合庄家炒作本公司的股票,借在位之机大肆侵吞公司资产,不按规定公开财务报表、虚假重组。没有退市机制,导致了投资理念的扭曲,投资者不是认真研究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而是追逐热点、打探消息和寻找庄家.最终可能陷入庄家设置的“陷阱”中。
证券市场必须是双向开放、有进有出的,但我国的证券市场中资不抵债的上市公司却很难退市,我国证券市场基本上表现为一个单项扩容的半封闭式市场,只有单一的吸纳功能,没有真正有效的排放功能。一个高度市场化的证券市场可以通过其内在的吐故纳新动态调整.不断吸收优质公司上市,同时又不断淘汰劣质公司退市,以提高资源的配置率。在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证券监管当局对退市有明确的规定。美国证券及交易委员会(SEC)允许并要求退市最少要由35名大股东通过。纽约交易所规定不退市的上市公司所具备的条件为:第一,连续30天股价最少不低于1美元;第二,股东权益不能低于5000万美元;第三.公司市值不少于5000万美元。日本要求上市公司要最少150位股东及不能连续3年资不抵债。1996—1999年,美国纳斯达克市场共有1197家股票被摘牌.退市企业数量超过同期上市的公司数量。
2001年2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制止上市实施办法》,2001年4月23日,中国证监会宣布PT水仙终止上市,PT水仙成为中国证券历史上第一家退市的企业,接着PT粤金曼退市.1O月20日PT中浩退市。事实上这些公司已连续四年亏损,因为没有退市机制,先前已降格为特别处理公司(ST),再降特殊处理公司(PT)。目前深沪市场资不抵债的PT公司还有16家.连续亏损的ST公司44家,如何让劣质企业退出证券市场仍是政府较为棘手的问题。中国证券协会2001年6月12日发布了《证券公司代办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业务的试点办法》.由证券公司柜台交易组成的股份转让市场为企业退市后投资者转让股份提供了解决办法(成熟市场中本不应由政府承担的功能),现在PT水仙、PT粤金曼、PT中浩已从交易所市场退市并在股份转让市场挂牌转让。
完善的退市机制有利于政府监管上市公司的素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退市通道的建立,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将会珍惜自己的上市地位,并为提高公司效益作出不懈努力,否则就会被市场“开除”。我国发展股票市场的初衷是为国有企业融资,未考虑公司退市的问题。目前,在一级市场上虽然采用了核准制,但发行市场化程度不够.“壳”资源缺乏。上市公司难以退市,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对投资者赔偿方面的有关法律政策,公司退市对中小投资者造成巨大的损害,这也不是证券监管部门愿意看到的。2001年2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制止上市实施办法》,从操作程序上为未亏损上市公司的推出机制提供了保障,但实施难度较大。因此,我认为中国证券会应考虑市场机制和中小投资者的切身利益,根据我国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更加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退市机制,退市机制必须具备可操作性强、退市过程短的特点。例如让不再满足上市条件的公司“突然死亡”,直接退市。
四、健全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通常,在中国证券市场上,中小投资者买卖和持有股票,目的在于获得股票价格差异或股票的红利、股息,而不在于影响或控制上市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因此他们较少去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以至于少数大股东或公司经营者,为着自身利益,披露虚假消息误导了中小投资者。
二十多年来,有关非对称信息市场的理论已经成为经济研究的一个重要和活跃的领域。今天.不完全信息模型已经是经济学、行政管理学研究者不可或缺的研究工具,从发展中国家的传统农业到发达国家的金融业。如果信息是完整的,每个人都知道其关心的事情的真相;丽因为信息不完整或信息不对称,就需要通过人与人之间沟通以取得信息。而且,因为不知别人提供的信息的真伪,只好籍着“对方是否诚实”来间接地解凑对方所提供的信息。因此,“诚实”这种德性,是人际交往之后发展出来的一种“工具”,具有功能性的内涵。
所谓信息不对称,指投资主体获得的信息往往是不充分的,非对称的。即各类投资人获得的信息在数量、质量、可信度、时效性等方面不均衡。据美国经济学家阿罗分析,经济决策环境的信息是不完全的,大量的经济决策都是在不确定的条件下完成的。所以。减少投资人行为不确定性的程度可以从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方面加以克服。
证券市场中信息分布的不完全对称直接影响到证券交易参与者的理性决策和证券价格的均衡。主要表现在:第一,信息不对称会导致投资主体产生“逆向选择”的异化行为。第二,信息不对称会诱发证券市场中“道德风险”的发生,并进一步加剧投资主体的行为异化。
我国证券市场出现接二连三的造假行为,主要原因在于信息不对称,信息披露不真实。信息披露是指证券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一系列环节中依照法律、法规、证券主管部门管理规章及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一定方式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与证券有关的信息而形成的一套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经济学家业已证明,有效市场并不要求所有参与者都拥有信息。如果有足够的参与者拥有准确、及时和完全的信息,那么价格的变动就好象所有的人都铝l道信息一样,当价格被提高或降低到反映完全信息的水平,即使缺乏信息的购买者在现行价格下购买也会获得利益.他们不可能胜过市场,也不用担心被估价过高的股票所欺骗。事实上,证券机构、基金等大机构掌握信息远远超过一般投资人(即散户),所以机构可以做出相对理性优化的决策。
在证券市场建设方面,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是不可少的基础环节,证券市场能否有效运转,是以信息披露制度的成熟程度为基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