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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道德风险与创业板制度建设

[作者:未知[来源:知源论文网]| 打印 | 关闭 ]

示人的素质(内在需求),E表示环境。意味着人的行为由两因素决定.即个人的素质(内在需求)和环境。当人的需求未得到满足时,会产生内部力场的张力,起导火线作用的是周围环境。而从道德风险产生的原因来看,道德风险源于人的自利性,内在强大需求和外在合适环境相遇,道德风险就会膨胀.由于受到的处罚很低,导致许多人愿意铤而走险。
  3.从监管角度看创业板的道德风险。当前新《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为规范证券市场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这些法律还存在着不足之处,法律约束软化无形中放大了道德风险的底线。此外,证券监管机构不独立,致使监管不力的问题长期没有得到解决,以致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不能及时得到处理。从事道德风险活动的低成本是我国证券市场产生道德风险的一个主要原因。典型个案是sT啤酒花(现改名为啤酒花),2004年7月因未及时披露信息被证监会处以60万元罚款,但投资者损失达22亿元之巨(部分转变为违规人所得),两者相差3666倍。反观美国,安然事件曝光后,公司前董事长肯尼斯·莱被判175年的监禁外加570万美元的罚款,公司也因此破产。
  三、加强创业板制度建设的对策建议
  基于以上对创业板道德风险的深入分析,我们必须正视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防范创业板的道德风险,确保创业板的平稳运行。
  1.实行严格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实现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由于创业板的风险更大,所以应实行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创业板相关信息的真实、公平和对称,有效维护公平交易,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此,应加大信息披露频率并丰富信息披露内容。除了正常的财务信息需要真实披露外,还需要特别强调企业诚信、成长性、公司治理结构以及保荐人的情况.上市公司前两年或自成立时起的公司详细发展情况,包括公司的客源、利润、技术以及发展前景等方面的信息披露。并尽快将这些信息规范化、指标化、提升其有效性,以此来减少上市公司利用信息优势损害投资者的行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知情权。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在公平、公正、公开交易的基础上做出自己的投资决策。在完善信息披露的同时还要做好风险警示制度,及时向投资者提示风险。对于披露虚假信息,以不实陈述误导投资者的行为,要对行为人追究责任,严厉惩罚,使其付出惨重的代价。
2.实行保荐人与做市商有机统一的创新制度。从世界范围来看,成熟的创业板大都通过设立保荐人制度来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这对创业板市场建设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我国创业板在引入保荐人制度时保荐人的资格必须严格把关。笔者认为,在对资格认定时有必要增加面试的环节并与其过去的业务记录及诚信记录挂钩,选择一些德、才兼备的保荐人员,同时强化保荐人与保荐机构的责任。对于出现弄虚作假现象以及上市后不久企业业绩变脸现象.必须没收保荐机构的保荐收人,1年内不受理该机构和保荐人的相关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除没收保荐收入外,还应处3倍以上罚款并取消保荐资格。此外,还应加快保荐人刑事责任立法。健全保荐人民事赔偿制度,建立保荐人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强化保荐人的责权利并建立保荐代表人诚信管理档案。
  海外的创业板不少实行了做市商制度,即报价驱动制度,是指做市商向市场提供双向报价,投资者根据报价选择是否与做市商成交,投资者委托不直接配对成交。做市商通过提供连续双向报价维持市场的流动性,保持市场的透明度与价格的稳定,抑制过度投机和操纵股价,满足公众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同时通过买卖保价的价差来补偿所提供服务的成本,并实现一定的利润。做市商只是在大宗交易、中小企业股票及一些特定创新产品中发挥一定的辅助作用。做市商制度的缺点是,缺乏透明度、增加投资者的负担、做市商可能滥用职权,所以,该制度存在一定的风险。笔者认为,在我国股票市场上,可先在创业板引入做市商制度.并采用现行的竞价交易方式与做市商制度并存的混合交易机制。同时加强做市商特定法规的制定以及配套法规的完善,政府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做市商的实时跟踪、考评、公告和调整,督促做市商切实履行市场义务,建立退出机制.对不能按要求履行义务的机构要有处罚措施,减少做市商可能引发的道德风险。
  为了创业板的平稳有序运行,可将保荐人与做市商整合在一起。即保荐机构对企业上市前的实质性审查与上市后的持续性辅导统一,同时发挥做市商的作用。维护股票的流动性和股价的稳定性,实现保荐人与做市商的有机融合。
  3.实行严格有效的监管制度。创业板蕴含较大的道德风险,这不仅直接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而且影响资本市场乃至社会的稳定。要避免或降低风险,需要投资者的审慎,但关键还在于法律法规的完善与监管力度的加大,以此强化市场风险控制,防范市场操纵,督促企业规范运作,为创业板的长远健康发展打好基础。
  在法律方面.需要建立高效运作的市场法律、法规体系.规制创业板道德风险的相应法律制度要全面调整不同利益主体关系的现实需要,要建立上市公司经营者激励与约束的法律机制,完善信息披露与对创业板市场适度监管的法律制度,完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架构。可在现有刑法、民法基础上,出台《政府道德法》,使道德对制造道德风险的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可依据的量化标准,通过法律手段培养全体公民的职业道德。
  在监管方面.必须为创业板设立高度独立性、权威性的检察机构,赋予其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监管体系,即从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管,到包括监管层、保荐人、投资者以及新闻媒体在内的外部监管力量,都应起到积极的作用。信息披露是创业板监管的关键.监管机构必须加大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加大对重大违法案件查处,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现象。维护市场秩序,使道德风险行为的成本远高于其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同时要加大对中介机构造假的打击力度,严刑峻法,保持中介机构的公信力。在这方面,美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不太涉及公司治理,主要针对信息披露,对道德风险是决不手软。安然事件发生后,具有89年审计史的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由于涉嫌合谋造假.被判禁止5年内从事相关业务。此外,安达信环球与安然股东和雇员达成协议,同意支付6000万美元以解决安然破产案所引发的法律诉讼。
  总之.我国创业板必须建立实时监控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检查处理,及时公告。加大对各类主体的败德行为的查处力度,以保证创业板的正常运行。
  4.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适者生存,优胜劣汰”。达尔文揭示的这一生物进化论核心观点.在股票市场也同样适用。退市制度有利于保证创业板市场实现优胜劣汰,从而保持上市公司的高质量。目前全球约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近50个创业板市场。但真正成功的只有创建于1971年的美国纳斯达克和创建于1995年6月的英国AIM。美国NASDAQ的成功经验主要有:一是不断地推陈出新,据统计,NASDAQ市场从建立到2006年9月,共有约1万家公司上市,近7千家退市,比例高达70%。上市公司退市标准完备,涉及面广。把资不抵债、股利分配情况以及固定资产处置、冻结等因素都纳入退市标准。二是NASDAQ体现一种扶持创新型企业的特征。三是实行做市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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