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新干预主义监管理念探讨及体系构想
状况脱节,或过于宏观,没有具体的实施方案。从证券市场法律的结构来看,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只规定某一条文适用的条件和主体的权利义务,而不规定违犯该规范的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导致追究违法犯罪者法律责任的规定难以具体实行。从执行上看,执法力度过弱导致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规操作层出不穷,监管部门不仅取证困难且对国有资产有保护倾向,最终从轻发落或不了了之。
(五)忽视个体投资者的非理性
为了尽量减弱信息不对称对投资者利益的损害,各国证券监管过程中实施信息披露制度,认为投资者能够根据市场上披露的信息作出理性的决策。然而由于投资者理性程度是有限的,如果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缺陷,就会使信息披露制度流于形式。但如果个体投资者的知识和理解能力是有限的,过多的信息往往会对投资者的决策带来困扰,加之披露内容晦涩难懂,报告内容多用专业词汇,中小投资者缺乏专业知识难以理解,使得信息披露的效果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六)相关利益机构监管不到位
参与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包括资产评估机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证券法要求相关利益中介机构必须依法为企业的财务审核、证券发行上市等提供相关服务,但有些机构受经济利益诱惑,违背职业道德,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误导投资者。此外,媒体作为投资者保护体系中一支重要的制衡力量 ,主动发挥着监督政府行为、报道真实信息的功能。但从现实情况看 ,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利、言论自由权利等往往受到行政权力的限制而难以发挥。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存在问题总结见表1。
四、新干预主义监管内涵的界定
传统证券市场监管体系过分强调市场失灵导致市场运行出现的问题,忽视政府监管失灵造成的监管失效,即双失灵同时存在。也就是说,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不仅没有达到克服市场失灵、弥补市场缺陷的理性目标,反而由于监管条件的限制和自身缺陷,导致在监管过程中产生了新的问题,影响到了市场本身固有功能的有效发挥,引起了更大的效率损失。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20年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证券欺诈、内幕交易、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现实。证券市场监管机构一直不遗余力的加强监管力度,但是效果并不理想,政府监管干预无法弥补市场失灵带来的问题。现有证券市场监管体系自身固有的缺陷已经在某些方面不能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现实,厘清证券市场监管的思路、选择合适的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