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新干预主义监管理念探讨及体系构想
上的情形。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监管部门为维护自身利益而轻视法律规范,另一方面则是由于法律细则解释不全面导致权力寻租被合法化。因此监管部门必须要转变监管理念,减少行政干预,完善法律结构,修订配套法律。例如目前我国证券监管以《证券法》为基本法,但因为缺乏与其配套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差,因而应出具相应的实施细则和针对性强的法律法规,比如针对投资者保护,可以制定专门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法,这样更能体现将消费者保护作为监管的重要目标。此外,还应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惩处证券犯罪行为。证券市场中的欺诈行为层出不穷,屡禁不止,与执法力度不够有很大关系。对于证券欺诈行为要严惩不贷,加大执法力度,可以有效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公开、公正。
2. 完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尽管我国从2009年开始就实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但是由于快速发展的资本市场结构和投资者结构不合理的矛盾,加之目前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依然比较简单,使得该制度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应该从以下方面继续完善:一是根据投资者的投资经验、专业水平和收入情况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然后再规定投资高风险金融产品的门槛,对无法达到要求的投资者进行知识培训和后续评估,适时调整投资等级,以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二是对于新研发的投资产品要进行实践调研和风险评估,明确客户群体,确保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的风险水平相适应。三是进一步明确证券公司职能,要严格实施信息披露制度,并积极向投资者说明产品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