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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设备采购评标方法利弊分析及改进建议

[作者:尹坤[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1.2.2 适用范围。最低评标价法目前在国内招标中的用得较少,一般仅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设备采购以及机电设备的国际采购招标中采用。 
  1.3 综合评分法 
  1.3.1 利弊特点。综合评分法在评标时除了要考虑报价外,还应考虑投标人资质信誉和供货业绩、财务状况、付款方式、设备交货期、设备的技术和性能、设备的设计制造运输方案、备品备件和售后服务、现场服务和培训等因素,评审时将众多评价因素赋予一定的权重,并按照商务和技术分类综合考虑和评分。 
  综合评分方式的长处是不仅想到了投标报价,还能够全面的想到了其他要素,特别是想到了工艺要素。详细操纵中,能够按照招标购买的设施种类、工艺繁琐性等来明确工艺与商务的神格要素与相关权重,十分灵活。 
  1.3.2 适用范围。现在在我国的电力项目设施的购买投标中使用最广泛的是综合评分方式,重点是因为有的其实能够使用最低投标价方式的,也使用了综合评分方式。其实,综合评分方式在大规模工艺繁琐的电力项目设施购买投标中最实用,例如超过五百千伏以上的变压设备、隔离阀门、断路设备等高压电器设施的选购。 
  2 常用评标方法的不足及改进 
  2.1 常用评标方法的不足 
  综合评分方式、最低评标价方式以及最低投标价方式,现在在电力项目设施选购的招标作业中都很常见,同时在使用的过程中慢慢的进行改善以及前进,发展为设施购买招标审标的关键方式。不过,这三种审标评标方式依旧具有一些不足的地方。例如,最低投标价方式虽然审查结果很公平不过没有重视选购设施的工艺要素的作用,同时在现实中使用这种投标方式选购的商品品质存在不过关的情况;最低评标价方式步骤繁琐而且一些要素不能够使用货币进行表达;综合评分方式虽然整体上来讲较为合理,不过审查要素的重要程度的确定在审查专家手中,容易受到人为思想的限制约束。 
  2.2 对常用评标方法的改进 
  为了弥补最低投标价法的不足,一方面需要严格资格审查,另一方面要加强合同的履约担保,防止中标人最后提供的设备不满足要求。为了弥补综合评分法的不足,已经有不少专家和学者提出基于人工神经网络的模糊综合评价法、基于AHP的模糊综合评价法等用于评标,并且开发了相应的评标软件。这些改进的综合评分法,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评标过程中的主观性,有较大的应用价值。 
  但是采用综合评分法时,仍然不能解决不同报价的设备使用成本不一致以及高价优质的设备不能中标这样一类的问题。因此,需要考虑一种新的设备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可以对招标采购的设备的整个寿命期的成本进行动态的分析和评比,并使得总成本最小的设备中标,这就是全寿命周期成本(Life Cycle Cost,LCC)的评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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