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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建设与古建筑文物保护浅析

[作者:胡志贤| 打印 | 关闭 ]
的世界,那也只是一个和我们无关的地方。   二、城镇化建设中如何做好古建筑文物保护工作   我们都知道,古建筑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民族文化瑰宝,是社会文明和民族精神的物化载体。现在的文化遗产,都是千百年来我国传统文明的结晶,反映了当时的文学、艺术、建筑、伦理和风尚,显示了历史脉络和传承关系。这是我们的根,是我们今后生存发展的文化基因,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文明内容。其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文物保护和城市发展,两者是可以兼顾并重的,完全可以有机结合、协调发展。在城市发展中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应认真学习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的法律法规   《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明确提出,要“注重人文城市建设,发掘城市文化资源,强化文化传承创新,把城市建设成为历史底蕴厚重、时代特色鲜明的人文魅力空间”。更特别提出,“注重在旧城改造中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民族文化风格和传统风貌,促进功能提升与文化文物保护相结合。注重在新城新区建设中融入传统文化元素,与原有城市自然人文特征相融合”。   在这个大前提下,我们要认真学习 1982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及之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在深入开展城市发展、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中,要增强各级政府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使广大群众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各级领导要重视文物保护工作,充分认识城市发展中加强文物保护的重要性,按照法律法规精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切实将文物保护工作纳于城市发展的管理体系。   (二)古建筑文物保护工作需要文物保护部门牵头其他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完成。城镇化建设快速发展的今天,势必涉及旧城改造及土地出让等种种问题,必然会遇到一些文物和遗址,解决这些问题只靠文物部门是绝难胜任的,要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以国家保护为主,全社会参与。涉及到文物保护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发之前,应听取有关文物部门的意见,杜绝后患,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现代化城市发展建设与文物保护应互相兼顾,互相促进,相辅相成,协调发展。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古建筑文物保护工作是一项社会性的工程,要统筹安排,协调和组织好各方的力量。各级部门和团体要结合各自工作的特点,从不同方面加大对文物保护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的力度。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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