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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作者:未知[来源:论文网]| 打印 | 关闭 ]
。凭借一定的手段或经验完全可以及现与消除的原因,如调查不充分,论证不彻底,导致项目选样次误;参数选择或计算错误,导致方案选样失误;材料、设备不合格。施工方法不合理,违反技术操作规程等都可能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等等、都是影响工程质量的异常性原因。异常性原因对工程质量影响比较大,对工程质量的稳定起着明显的作用,因此,在工程建设中,必须正确认识它,充分分析它,设法消除它,使工程质量各项指标都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异常性原因在工程质量上的表现是其结果导致某些质量指标偏离规定的标准。 
  三、加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力度 
   
  (一)政府主管部门直接参与工程项目质量的监督和检查。各个城市市政当局设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辖区内各类公共投资工程和私人投资工程进行强制性监督检查。政府参加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检查的人员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自己的检查人员,另一类是政府临时聘请或要求业主聘请的,属于政府认可的外部专业人员。在瑞典,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一个完整而协调的监督体系,中央设立国家规划与建筑局,地方设郡、市建筑委员会,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国家规划与建筑局,负责建筑立法和质量监督。其任务除质量监督立法外,负责对定型产品进行全面技术审核、鉴定和发放合格证书,负责审核施工现场责任工程师的资格,收集质量信息,掌握质量动态等;地方建筑委员会,其任务是负责城市规划,审核工程设计,发放施工许可证,制定地方性技术规章,并对其区城内的工程建设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由其主管部门建设局在每个工地派建筑师和结构工程师(称为工程监督员)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这类监督检查人员都直接参与每道重要工序和每个分项工程的检查验收,由他们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对工程材料、制品质量的检验,都由相对独立的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在所有监督检查中,又以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隐蔽工程作为重点。
 (二)政府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实行间接管理。为加强对水利工程质量控制,国家制定建筑法,规定了监督部门要按国家标准化协会制定的工程建设标准监督施工及验收工作,并建立了完善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制度。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采取由当地政府建设主要部门委托或授权,由国家认可的质量监督工程师组成的质量监督审查公司,代表政府对所有新建工程和涉及结构安全的改建工程的质量实行强制性监督审查。在工程质量检查中,对工程材料的检测,一般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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