悖论与真理:网络自由的现实维度论析
反过来说,这种与技术密切相连的自由在很大程度上却不利于人的自由。人与网络的关系,是一种人与物的关系,但是自由的含义不仅仅体现在人与物上,本质上要体现于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之中,纵然人与物的关系某些方面也体现了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如果人们一味沉溺于网络,把网络的自由奉为神灵而脱离现实,那么这实质上是在逃避自由,与人的本质属性相背离。“虚拟的实在感表面上给人更多的自由,如可以超越现实因果性,而实际上使人更不自由,使人的感觉受设计者的左右,设计者的想象力和技术水平达到什么程度,我们的感觉就达到什么范围。”[5] 网络自由的技术基础依赖于一种开放的技术架构,但是,这种技术架构也许会被来自政治、经济或公民社会领域的力量所改变,其中最有可能的是来自政府。网络虽然是开放的,但是这种开放要有利于社会的进步,要与人类的文明相向而行。出于对社会稳定与发展的考量,政府控制网络媒体,并通过技术架构把网络自由约束在一定范围之内也是正常之举。
(三)网络自由的制度约束
网络自由时一种技术自由,但是这种技术自由的背后往往是制度,因此,网络自由更是一种制度的自由。这种制度,把网络世界中的言论和行动的自由约束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之内,引导广大网民以理性的方式解决网络与现实中的矛盾问题。如果没有这种制度的约束,网络的自由可能随时演变为不自由,其脆弱性可见一斑。现实世界当中,人们都希望更持久的自由,需要一定制度约束的自由,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真正的自由。比如,网络犯罪的产生危害了人们的政治经济生活秩序,从本质上说犯罪的产生是个体游离于制度之外,使个体本位自我单向度地发展,与网络自由的制度约束性背道而驰。
四、网络自由的误导性特征
自由是制度下的自由,不是一意孤行,不是处处以自我为中心。其要义不在于以牺牲他人或社会的利益为手段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而是在于科学界定自己与他人权利和责任基础上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和谐。正如斯宾塞“第一原理”所言:“每个人都有做一切他愿做的事的自由,只要他不侵犯任何他人的同等自由。”[6]萧伯纳也曾指出“自由意味着责任”。但是,自由与为所欲为只有一线之隔,在现实社会中,由于一些人掌握不好这个界限,往往走向自由的反面或误区,导致了诸多网络自由的异化行为。
在网络世界中,网络谣言、网络色情信息、网络黑客、网络病毒、网络消费陷阱、网络盗窃等还大量存在着,从某个方面来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