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性论视角下网络虚拟社会的伦理思考
网络技术在虚拟社会中放大了现实社会的伦理问题。传统社会交往面受地域的影响,在一定意义上是一个“熟人社会”,交往的对象往往都是熟识的人。依靠他人的监督,慑于道德他律手段,诸如:社会舆论、利益机制、法律制裁的强大力量,使得传统道德得到相对较好的维护。在传统社会中,这一“熟人社会”里,人的道德意识较为强烈,道德行为也相对严谨。然而,由于人们的合道德行为常常是做给他人,特别是可能对自己有影响的人“看”的,所以如果一旦进入“总之没有人认识我”的境界,由熟人的目光、人际情感和社会舆论构筑的防线很容易崩溃。因此,在虚拟社会中,网络的行为也具有“数字化”或“虚拟化”特点,人所看到和听到的形象、图像、文字和声音,变成了以数字的形式显现,甚至人也是以一个“符号”为身份在网络虚拟社会中活动,彼此不再熟悉,因而很难对网络公民的行为加以确认和监管。
通过上面分析,凡现实生活中的人所遇到的各种伦理问题,在网络社会中都会存在,并且,由于网络社会具有“虚拟”的特点,使得这些问题极有可能通过电子信息的手段得以放大,从而成为现实社会中伦理和道德规范难以调节和整合的社会顽症。
二、中西传统人性论对网络虚拟问题解析
网络技术带给人们以技术的负载方式和对社会产生深远的道德层面上的影响,不仅是技术方面,更可以说是在网络技术所掩盖下深层的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问题,即人性问题。
中国传统人性论认为:人性,即人之本性,人的规定性。中国历代思想家将人性问题看成是道德哲学或伦理学的一个核心问题。先秦以来,中国人性论经历了若干阶段,诸如:人性的有善有恶论、人性无善无恶论、性善论、性恶论等;其中孟子性善论在中国两千年传统文化中影响广泛;后有两汉经学、宋代理学、明代心学等学说,但对这些阶段性变化也是对“人性向善”总的界定。朱熹所谓:“天命之性是理,理则无有不善,而气质之性则,一本而万殊”,弥补了孟子性善论的不足,但基本上没有变化。西方伦理思想史中的“人性本恶”的思想认为,人性从“恶”到“善”经历了三个层次:一是生物性层次;二是社会性层次;三是精神性层次。在生物性层次上,人性是偏恶的;在社会性层次上,人性善恶交加;在精神性层次上,人性偏善。尤其在社会性层次上人的恶主要表现为有意识的恶,以至是行为上的恶。任何人在这一层次上都有自利的倾向,这也是人们常说的“人的劣根性”。自海西欧德提出:“潘杜拉打开了罪恶的盒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