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知源论文网 > 理工类论文 > 计算机 > 正文阅读资讯:探究网络超链接侵权问题及其技术方面解决对策

探究网络超链接侵权问题及其技术方面解决对策

[作者:未知[来源:本站整理]| 打印 | 关闭 ]
所有者将自己的网页做成一个框架,将别人网页变成自己网页框架内的一个窗口。从而直接略过被链网站的主页而将用户导引到该网站的某个分页的链接。
  
  二、网络链接行为侵权与不侵权之争议
  
  网站上的著作只要具备原创性就应受到法律之保护,然而网络上的超级链接是否构成侵权,向来有一些争议。
  持网络链接行为不构成侵权这一观点的人认为,首先,从实际效果上分析,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其本意是向公众开放的,任何人都可以自由访问,链接只是向用户提供了一种便捷、快速的访问网页的连接方式。从另一方面来看,对于被链网站而言,同样也希望更多的人访问其所属的网页,否则其网站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链接只是增加了访问该网页的途径,链接所起的作用只是引导用户去看,并自己决定是否复制,因为在设链者的网站上没有形成复制件,所以设链者也就没有侵犯被链接网站的必行权。其次,从技术上来分析,链接并非是对原有网页进行了复制,在链接服务器上只有一行行包含链接对象的的指令组成的文档,用户的浏览器通过读取这些指令找到被链接对象。用户浏览的信息并不经过链接者网页所在的服务器而直接传达到用户终端,链接只是提供了一条通向被链网页的通道,因此,可以说这些链接地址仅仅是一个地址,类似于街道地址,它们存在于公有领域,每一个人都能获得,不应受著作权保护。
  持网络链接行为构成侵权这一观点的人从这几个方面来认定侵权,首先,从链接行为上,设链者虽然在技术上并未实际复制他人的网页,但视觉上给人以复制的感觉,用户通过其服务器观看他人网页,达到了复制的效果;其次,被链接的是享有版权的网页作品,其链接行为损害了网所有者独享的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网页并收取报酬的权利,链接者利用技术手段使浏览者跳过被链网站的首页。至使被链网站广告收入减少,从而损害被链网页著作权人经济收入;最后,设链者设置链接的行为通常是故意的行为,设链者应当知道行为对象是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设链接者有可能怀有将他人网页内容据为已有的故意,而这种明知自己的设链行为会导致被链网页著作权人的权益损害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应该禁止的。
  总之,网络链接作为网络的核心技术,它使人们可以迅速链接到自己想要查看的内容,使人们能更自由、更快捷地获取信息,那些将一切链接行为都认定为侵权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到,我们生活在一个有序的世界里,人的行为要受到道德与法律的约束,链接
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