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背景下“德”“法”共治一体推进法治乡村建设
相成、相互促进。”[4]24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法治体现为一种他律,道德规范人们的思想,德治体现为一种自律。法治的实现有赖于道德的支持,道德的践行离不开法律的约束,二者不可分离,不可偏废,需要在治理过程中相互支撑、协同发力。在法治乡村建设过程中,“法治通过预防和惩治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弥补了农村治理中道德失语的问题”[5]。但是,虽然法治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具有规制、民主的现代治理意蕴,但他律作用的有效实现需要德治在乡村治理中的实质性嵌入,否则作为法律规则的治理只是对“冰冷”法条的适用,缺乏法治乡村建设的内生性驱动力。因此,应通过“道德所长”来弥补乡村“法治之短”。
2.德治与法治融合于法治乡村建设的可行性。第一,从法治乡村建设的历史进程看,传统的乡村治理经历了从宗族——礼治到乡村法治的过程。礼治体现的是道德约束,在传统社会,道德成为判断和检验村民言行的唯一尺度,由此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带有浓厚儒家文化色彩的治理模式,因此德治在乡村治理中具有一定的优势。第二,改革开放以来,法治乡村建设进入新阶段,单靠传统的德治方式进行乡村治理已捉襟见肘,传统的村规民约以及传统的纷争解决方式已难以应对农村建设中出现的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普遍出现的陌生人大量涌入村庄以及村庄空心化、老龄化的问题。与此同时,随着乡村建设发展起来的新村民为了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也呼唤新的治理模式“登场”,自此,法治作为与德治并存的治理模式开始广泛应用于乡村治理。
(二)德治与法治在法治乡村建设中的价值融合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型道德与道德型法律是法治与德治相互融合,形成法治价值与德治价值叠加效应的重要体现。道德型法律是承载道德价值的法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只有那些合乎道德、具有深厚道德基础的法律才能为更多人所自觉遵行。”[4]109“一国的法律只有与该民族的伦理精神相一致,才能获得社会普遍的伦理支撑,从而实现法律调整效益的最大化”[6]。法律型道德主要体现为法治对德治的保障,既要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又要通过法治激励崇德向善。“法律是道德的保障,可以通过强制性规范人们行为、惩罚违法行为来引领道德风尚。”[4]109建设法治乡村,应将体现法治与德治的共同价值蕴含于法治乡村建设的全过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加大对公德失范和诚信缺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