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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背景下“德”“法”共治一体推进法治乡村建设

[作者:王 婵 赵家[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规划;在高中课程教学中为学生进行初步的职业技能培训,与大学课程进行对接。 法治虽然是乡村治理的重要方式,但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村民对它的认同却不高,主要体现为:人们说话做事往往首先遵循“习惯”,理由是传统的乡村是一个“熟人型”社会,村民都生活在一个“关系圈”内,而“在比较简单的社会中,这些习惯比法律甚至更为便利和有效”[10]。正是基于此,依靠法律治理村庄进展得并不顺利,由此便造成了内涵于法律治理背后的法治文化的缺失问题,也正是由于法治文化的缺失,造成了当前乡村治理中存在的村干部腐败、传统特权、社会矛盾等问题。对此,大力宣传法治文化应成为未来法治乡村建设的重点。 第一,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建立崇法尚法信仰。伯尔曼(Harold J.Berman)曾说,“法律只能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卢梭也说过“法律不是刻在石柱上而是刻在每位公民的心里”,树立法律的权威,需要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因此,应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使群众能够学法懂法,能够准确区分道德与法律,避免出现法律问题的道德化处理。 第二,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村干部虽然不属于一级行政执法者,但却处在乡村“执法”的第一线,直面村里的涉法纠纷。在这种情况下,村干部应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向村民讲清楚法律的依据并按照法定程序逐级上报解决问题。通过“执法”实践对村民进行普法宣传,普及法律知识,以身释法,使法治教育事半功倍。 第三,推进村务公开,实行决策民主。受到“官本位”“家长制”思想的影响,很多村干部在基层治理中特权思想较为严重,缺乏规则意识和法治思维。在涉及全村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上,应加大对“一肩挑”村干部的监督,因为“村干部除了是乡政府的代理人、村里的当家人,也是谋取利益的‘经济人’。村干部也是人,他们有独立于以上双重身份的个人利益所在”[11]42。最可行的做法是将村务置于“阳光下”,让广大村民监督重大事项的决策。此外,应提高村民参政议政的意识,鼓励村民积极参与决策,使制定出的决策能够真正反映民意,体现乡土特色。 第四,加大惩戒,确保追责“有声”。对违法者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早已是法治的共识,不论是村干部还是普通村民,都应当自觉遵法守法。在实践中,由于村干部身份较为特殊,加上对其惩戒也缺乏统一标准,导致有些村干部钻了法律的空子。因此应构建专门的腐败惩戒机制,让村干部明白国家法律不是“橡皮图章”,不是“稻草人”,违法就要受到追究,让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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