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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完善的建议

[作者:袁晨[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市场定位。建立清晰明确的市场定位有助于实现事务所的和谐持续发展,提升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成就感和职业威望,反过来也会带给整个会计市场协调和稳定。      (二)制定并严格遵守事务所章程中注协1998年6月为事务所脱钩改制发布了章程范本。2005年7月为推动事务所内部治理建设,发布了新的章程范本。2006年1月根据《新公司法》修订了有限责任事务所新的章程范本,着重研究了事务所内部治理机制中相关规定的协调,同时尽可能地结合行业“人合、资合、劳合”特点及会计师事务所多年来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将行业规则、管理作为自治性条款加入其中。本文认为,在章程的具体制定中,应注意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第一,灵活掌握和运用事务所的组织形式。目前的会计师事务所多是有限责任公司制,它是以两权分离、按资决策、按资分配为特点的。而会计师事务所是以人合为基础的,完全套用有限责任公司制的组织形式、管理原则,从实践的情况来看,是不能完全适应的。因此,在制定事务所章程时,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采用一些变通的方法,如“形为有限责任、实为合伙制”,在有限责任的外壳下,突出人合,淡化出资,在决策、分配上都不同程度地突破“按资”的概念,求得两权(所有权、经营权)合一、两法(《公司法》、《注册会计师法》)之间的融通。   第二,在对风险责任的承担上,原先的章程忽略了对风险责任人的追究,导致当诉讼出现时,风险责任承担不公平的问题。可以约定“如果业务约定涉及诉讼,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时,先由事务所提取的风险金垫付,然后追究当事出资人的责任,并以其在事务所的权益进行抵偿,不足部分由事务所提取的风险金赔偿”。这样约定的前提是事务所要实行强制风险金制度和强制保险制度,而约定的目的是提高每位股东的风险意识,一旦出现赔偿责任不仅是事务所单位的责任,当事人也需赔偿。   第三,在制定有关股东“退出”办法时,过去的规定不够细致,以致于发生出资人退出时,涉及到的诸如资金如何退出、股权如何转让等问题无法解决。因此,在制定章程时,有必要对这一点给予足够关注。例如,可以强调新股东在购买股权时应将出资交到事务所;事务所以现金方式将50%支付给退股的股东,另外50%转应付款。在转股满一定期限、转出人在本所承办的业务没有出现经济赔偿的情况下,清退全部出资;如果退股人承办的业务出现经济赔偿责任,首先要确定其性质,是故意还是过失,如果是故意违背事务所的章程、制度给事务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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