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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

[作者:5189lw[来源:知源论文网]| 打印 | 关闭 ]

   
  (二)完善风险头资运行机制,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基本保障 
  经验表明,美国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受益于其发达成熟的风险投资体系。资料显示,美国90%的高科技企业是按照风险投资机制发展起来的,正是这些高科技企业的发展才铸就了令世人瞩目的美国“新经济”。反观我国,尽管风险投资正在兴起,各地政府相继建立了风险投资基金,但由于缺乏社会资金的广泛参与,缺乏科学的管理制度和切合实际的简便易行的营运机制,缺乏公正独立的专业化中介服务机构,缺乏一个有效的进入和退出机制,风险投资的潜能未能很好地发挥,也未能很好地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针对我国风险投资的现状及存在的诸多问题,现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求完善风险投资运行机制的途径。 第一,拓宽风险投资资金来源。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许多风险投资的主角仍是政府,或者是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其资金来源仍然主要是财政科技拨款和银行科技开发贷款,投资主体过于单一。这种以政府出资为主导的风险投资体系难以满足未来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必须加以创新。西方国家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大都来自机构投资者,比如美国是风险投资业最为发达的国家,据1995年统计,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中,养老基金占38%,基金会和捐赠金占22%,银行与保险公司资金占18%,个人占17%,其他占5%。现阶段,一方面,我国政府应抓紧制订相应的优惠政策和优惠措施,引导社会资金向风险投资业的投入;另一方面,要积极创造条件,允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机构资金介入风险投资。
  第二,完善社会中介机构和风险投资网络。由于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风险投资者缺乏有效的沟通渠道,许多好的投资项目得不到风险资本的支持,而大量的风险资本又找不到好的投资方向。因此,借鉴美国、加拿大等国风险投资发展的经验,我国应尽快着手建立和完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和投资信息交流网络。一是要成立一些非盈利性的社会中介机构,能够为风险投资机构提供准确的各种信息和评估报告;二是应由政府出面建设一个高效率的风险投资网络平台,为风险投资行业提供实时、便捷的信息服务,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风险投资的对接。
  第三,建立完善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风险投资的目的是获取资本性收益,而非财务收益。风险投资的失败机率虽然很高,但一旦成功,其回报率也相当高。在西方国家,其平均利润率一般保持在30%~60%,远远高出一般投资项目,甚至使向来以稳健著称的商业银行也为之动心。但这种高回报,最终取决于是否有一种风险资本顺畅退出的机制。只有能够自由而有效地退出风险企业,风险资本才能保持其灵活性,不断选择和支持新的风险企业,从而使风险投资保持生机与活力。在西方国家,风险资本退出机制主要有三种方式:公开上市、股权协议转让和企业回购股权。其中,公开上市既能使创业企业的市场价值大大提高并得以实现,又可以增强其原有股份的流动性,为企业日后的再筹资打好基础,故其是首选退出方式。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现应着手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创造条件,扶植更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入二板市场进行融资。目前,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主要看中的是企业的成长性,而非高科技属性。这需要我们培养大量极具潜质的高科技中小企业,而非仅有科技因素即可。因此,对于有条件的成长型高新技术中小企业,政府应积极对其进行“孵化”,助其进入中小企业板进行融资。通过中小企业板的建立,风险投资资本可以较便利地退出,消除了众多风险投资机构的后顾之忧。二是恢复建设地方性柜台交易市场。对于大多数科技型中小企业而言,上市融资条件苛刻,耗时耗力,并非最佳选择,而柜台交易市场交易灵活、交易成本低廉,且对于交易股票的条件要求较宽松,更适于成长阶段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证券化的股权流通和交易,便于风险资本的灵活退出。但鉴于我国1993~1997年之间对于场外交易市场探索的失败,在重新恢复建设的过程中,应做好各类市场风险的防范工作,完善交易程序和交易制度,保证交易过程的透明、合法、公平和规范。三是完善破产清算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为实施破产清算铺平道路。由于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因此一旦确认所投资的企业失去发展可能性,风险投资机构就要迅速通过破产清算的方式收回投资,以避免更大损失的发生。虽然破产清算是一种迫不得已的方式,但
美国的事实表明以破产清算方式退出的投资大约占风险投资的32%,以这种方式能收回原投资额的64%。应该说,破产清算也是风险资本退出的重要途径。
  
  通过上述各个方面的完善,风险资本进入科技型中小企业会比较顺利,退出通道也会比较畅通。 (三)改革银行信贷管理方式和运作机制,建立多元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体系
  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期,由于企业没有形成自己的品牌,尚未形成自己的商誉,资产规模较小,金融机构无法知晓企业的资信情况,因此,企业欲从银行获取贷款确实很难。但当企业进入成长期和成熟期后,商业银行就可选择合适的时机介入企业,为其提供充足的信贷资金。
  1.积极发展多元化、竞争性的中小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中小金融机构天然适合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并因其规模较小、分支机构较少、立足于地方经济而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由于信息和交易成本的问题,中小企业成本最低的金融服务应当来自于中小金融机构。因此,新兴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就应该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主要金融服务供给者,但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需求相比,其机构数量信贷规模是远远不够的。为了更好地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我国应进一步发展多元化、竞争性的地方中小金融机构。
  2.改进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管理办法此在其发展的任何一个阶段,仅靠某一个渠道的资金来源远远不够,还需其他融资渠道予以配合,形成合力。就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现状来看,目前需着。目前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基本上沿用了原有针对大中型企业的管理模式:通过企业的信用等级确定贷款风险程度,通过制订严格的审贷分离、三级审批制度控制风险,通过要求企业提供担保转移风险。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客观上具有点多、面广、量大、风险高、涉及行业多、所有制结构比较复杂等特点,以传统信贷方式进行管理难以把握风险,且手续复杂、管理成本较高。因此,需要结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身特点,以企业发展潜质、技术领先水平、市场开发潜力、企业还贷能力、企业退出机制等为主要审贷标准,完善贷款管理方式及风险评估技术。
  3.结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经营特点,创新银行信贷担保方式。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一般资产规模较小,且主要是无形资产的特点,可以尝试担保抵押方式发放贷款。(1)开展知识产权担保融资贷款。科技型中小企业通常拥有较高的技术水平,但缺乏土地、不动产等传统的可以用作抵押的物品,可以考虑以知识产权作为担保品替代传统的物质担保。当然要实现这种融资方式,还需要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2)开展订单担保贷款。如果企业拥有大量订单,就说明企业产品有市场。有市场,就可能产生利润,还本付息就有保证。因此,根据订单数量,确定贷款额度,是一种可以探讨的新的融资方式。(3)开展动产担保贷款。以企业的原材料、半产品、产品库存等动产作为抵押物发放贷款,对银行来讲是一种可以考虑的贷款方式。动产本身流通性强,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关键是要正确给予估价。
  4.加强与风险投资方式的融合,共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服务。风险投资机构在决定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时,可与商业银行合作,由银行对企业提供结算、财务顾问等金融服务。这样,银行可以明正言顺地介入企业,为下一步银企合作打好基础。随着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成长扩张,其对资金的需求加大,由于事先已经对企业有了充分的了解,银行就只可以对一些发展前景明朗的企业及时发放信贷资金,帮助其尽快发展壮大。
  
  (四)规范主板市场交易行为,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更多有效的融资途径
  随着资本市场尤其是主板市场暴露出的问题越来越严重,中央政府已经充分认识到了完善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对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要“继续规范和发展主板市场,逐步改善主板市场上市公司结构。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完善风险投资机制,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积极稳妥发展债券市场。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筹集资金,改变债券融资发展相对滞后的状况,丰富债券市场品种,促进资本市场协调发展。”
  随着上述政策方针的逐步落实,我国资本市场(包括主板市场)将在今后一段时期内逐渐得到规范和完善。公司债券市场将会有大的发展,完整规范的创业板市场的推出也为时不远。科技型中小企业应抓住公司债券市场发展和创业板创立的有利时机,加速企业改制,完善管理机制,力争开拓新的融资渠道,采用新的融资手段。特别指出的是,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入,将涌现出大批的养老基金、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障基金,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也将为这些基金提供很好的投资工具。因此,配合我国资本市场的改革进程,规范主板市场交易行为,创新交易品种,加大债券融资比重,将会有利于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筹集到更多的社会资金,解决企业发展中面临的资金瓶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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