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AHP法的高校科研经费管理风险评估研究
,科研管理职能部门可能会忽视对科研项目的过程监管,而部分项目负责人也会放松对项目的研究,甚至不会去跟踪经费分配的合理性和使用的有效性[2]。在科研项目验收时,各级主管职能部门对科研项目的验收方式通常是组织专家组对项目的研究计划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研究成果的水平与创新性、研究队伍创新能力、优秀人才培养情况,以及项目组织管理等进行评价,而申请单位主管职能部门对科研项目的验收也只是重视科研成果的评价,而缺乏对科研项目全过程的风险评价,缺少对科研经费使用的风险控制,更是没有对科研所产生效益的后续跟踪。即使科研项目没有取得预期成果或者无成果,结项后也会不了了之,实际操作中几乎所有项目都能验收通过。因此,高校对科研经费产生风险的源头缺少辨别和分析,未能对科研经费的申请、使用、结算及监管等各个环节建立风险评估机制。此外,高校科研经费的来源丰富、类型多样,但不同科研经费的风险发生概率与可能性会因经费来源和类型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如果高校不能清晰准确地判断各类科研经费所存在的风险,那么将很难对症下药,找出合适的应对措施来防控科研经费的各种风险。
(三)业务流程控制不到位
一是合同管理方面。主要表现在:合同签订方没有进行事先的资格审查或审查不严;合同的约定条款措辞不清晰或约定不够明确,使得合同法律约束力不强;缺乏对合同执行过程的事中跟踪和执行效果跟踪;部分合同签订和履行不严格,同一事项的合同条款相互矛盾;学校维权意识不强,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未追究责任。二是预算管理方面。预算的全过程管理不够,缺少预算执行分析和考核管理。高校在科研经费的实际支出过程中未能进行实时跟踪、过程监督和反馈预警。有些科研项目甚至出现舞弊现象,如违规开支、虚增支出、超标使用预算、突击花钱、挪用经费等。三是科研经费收支管理方面。虽然国家对科研项目制定了实施及执行的相关管理规定,但是由于部分管理规定只是从面上给出指引,并没有具体操作细则,导致各高校无法完全理解,使得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执行起来困难重重。因为政策指引不够明确以及监管执行力度不够,使得部分行为不端的科研人员利用制度漏洞造假套取科研经费,开支不合理科研经费。四是政府采购管理控制方面。高校开展政府采购过程中,存在各种不合理的现象,如部分设备采购包组围标或涉嫌串标;部分设备采购涉嫌指定特定品牌;个别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设定排他性条件,限定投标人范围;个别项目评标委员
(三)业务流程控制不到位
一是合同管理方面。主要表现在:合同签订方没有进行事先的资格审查或审查不严;合同的约定条款措辞不清晰或约定不够明确,使得合同法律约束力不强;缺乏对合同执行过程的事中跟踪和执行效果跟踪;部分合同签订和履行不严格,同一事项的合同条款相互矛盾;学校维权意识不强,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未追究责任。二是预算管理方面。预算的全过程管理不够,缺少预算执行分析和考核管理。高校在科研经费的实际支出过程中未能进行实时跟踪、过程监督和反馈预警。有些科研项目甚至出现舞弊现象,如违规开支、虚增支出、超标使用预算、突击花钱、挪用经费等。三是科研经费收支管理方面。虽然国家对科研项目制定了实施及执行的相关管理规定,但是由于部分管理规定只是从面上给出指引,并没有具体操作细则,导致各高校无法完全理解,使得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执行起来困难重重。因为政策指引不够明确以及监管执行力度不够,使得部分行为不端的科研人员利用制度漏洞造假套取科研经费,开支不合理科研经费。四是政府采购管理控制方面。高校开展政府采购过程中,存在各种不合理的现象,如部分设备采购包组围标或涉嫌串标;部分设备采购涉嫌指定特定品牌;个别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设定排他性条件,限定投标人范围;个别项目评标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