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风险
【摘要】2011年温州企业家“落跑事件”使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变成社会热议的话题,民间借贷阳光化的呼声越来越高。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势必会拓宽融资渠道,但是风险也不容小觑。本文着手在分析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存在风险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中小企业;民间资本;风险
一、民间资本及江浙两省中小企业概况
民间资本又叫做私有资本,是相对于国有资本而言,根据《浙江统计年鉴2004》,民间资本被定义为非政府拥有的资本,具体说来是指中小企业的流动资产和家庭的金融资产。我国民间资本的形式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包括手持现金、债券、股票和保险等金融资产)、住房、农民的耕地等。广义的中小企业是对除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以外的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的统称,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集体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而狭义的中小企业则是不包含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即本篇文章所指。
民间资本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贡献,浙江省作为中小企业的集中地,当它从一个资源匮乏的穷省一跃成为继京、津、沪之后的经济大省时,就足以展现中小企业对于一个地区经济贡献的程度了;而江苏省的中小企业虽然没有浙江省多,民营经济也不很发达,但是江苏省也逐渐认识到中小企业对经济贡献的重要性,所以比重也在逐渐增加,通过江苏省和浙江省的对比(见表一),会发现中小企业产出的经济总量都超过当地总量的一半以上,并且每年还在快速增加。
表一:江苏省和浙江省中小企业对经济的贡献
表一:根据《2010年中小企业年鉴》整理所得
二、民间资本将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
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的特点,如:规模小、寿命短、经营不确定性以及财务不稳定性等使得其在金融界中常常出现融资困难的现象。
深证证券交易所的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有给这些非公有企业提供融资的平台,但是进入证券交易板块的要求非常高,程序比较繁琐,只有达到严格审核标准之后才能进行公开融资,目前中小企业板中上市企业的数量是686家,创业板上的数量是334家2,而据估计2012年中国共有5000万家中小企业,上市的比重还不到1%,所以说只有很小一部分中小企业能够通过证券市场进行融资,而绝大部分仍然面临融资困难的现状。
当中小企业无法从正规渠道融获资金,就会向小额贷款公司或地下钱庄(俗称高利贷)借钱,据媒体报道这些机构给予放贷人的利率一般会高出银行的10倍左右,据调查,地下钱庄的借贷利息年息可以达到30%—40%,短期的月息甚至能够到达50%—120%。尽管利息如此之高,但是根据国家审计署对2011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调查中显示,有746家企业2011年底民间借贷余额134.85亿元,相当于其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规模的50%,企业有50%的融资来自地下融资,这一比例还是非常大的。很多企业由于无法负担如此庞大的利息,只得宣布破产或者直接不负责任的卷款落跑。
资金对于任何一家企业而言就如同人体的血液系统,一旦系统出现问题,人体机能就会发生崩溃,企业也是如此。
虽然有学者认为温州这次大面积出现企业家落跑的现象是他们咎由自取的结果,因为资金没有用在实处,只一味投资于虚拟经济,由于金融危机的冲击加上房地产泡沫,这些资金被套牢,最终导致没有资金进行实体经济才会出现企业纷纷倒闭的现象,如果他们不改变这种投资观点,就算解决了它们的融资问题,得到的资金还是会继续进入虚拟经济,恶性循环,仍不能根本解决问题。当然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但这些企业就是看中虚拟市场存在巨大的快速获利的潜质,才会选择冒险进行房产股票投资,为的也是迅速获得资金来弥补经营缺口,所以根本还是要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只要他们拥有足够的资金进行生产活动,利用闲钱进行虚拟投资也无伤大雅,反而还会促进国家资本市场繁荣发展。
三、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风险
政府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现状确实出台了很多政策,比如说让各大商业银行开发出多种适合中小企业特性的金融产品、成立和中小企业相符的小型金融机构、允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成为村镇银行(但是由于改制条件严苛而且审核过程繁琐,所以至今仍没有小额贷款公司转成村镇银行)。
(一)过度投资风险
受到金融业利润的诱惑,大量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导致金融投资服务行业的盲目投资,大量小额贷款公司或村镇银行成立,金融服务领域可能会饱和,彼此的竞争会更加激烈,一旦造成恶性竞争,处于竞争弱势的金融企业为了实现保本经营,可能以牺牲业务质量为代价,如通过各种变相手段高息吸收储蓄、发放高风险贷款以寻求更大的市场份额和利润,可能导致经营失败,造成社会公众的存款或投资利益受损,这将不仅是经济问题,还会产生社会问题。
(二)关联贷款风险
一些民间资本持有者投资于小额贷款公司或村镇银行可能存在道德风险,企图通过控股小额贷款公司或村镇银行,操纵它们的决策、经营活动来缓解资金压力,为关联企业提供不当的融资便利,这种通过所有权对金融机构施加控制的关系贷款若得不到限制,将会危及农村金融秩序的稳定。
(三)对民间资本的监管力度不够
我国对规范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还不成熟,应该要避免大量民间资本过度投资于某一个热门行业,或者投资于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范围,一旦这类金融机构进行了违规操作,就有可能会丧失其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本质,利用牌照吸引客户,以合法业务为幌子,私自聚集资金再放高利贷。
(四)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成村镇银行举步维艰
小额贷款公司只是属于有权从事房贷业务的商业性机构,不允许吸收公众存款,它最大的特点就是“手续简单、放款迅速”。虽然它能够活跃农村金融市场,但是有些地区出现了盲目发展、市场定位偏差和风险变大等现象,政府为了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农村或中小企业,现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相比,村镇银行是能够在提供贷款的前提下,吸收公众存款,受银监会、中央银行等监管部门的约束。把小额贷款公司转变成村镇银行能使其有更大的业务平台,但是到目前为止没有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愿意转变,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两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