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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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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且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也就是说,小额贷款公司要成为村镇银行,必须找一家银行作为主发起人,同时还必须交出控股权。原本由自己独自控股的公司转变为村镇银行后,竟然要和其他股东分享利益,获利减少加上不同管理理念的冲突,抑制了小额贷款公司转型为村镇银行的意愿。另外虽然银监会办公厅副主任杨少俊在“2012陆家嘴论坛新闻发布会”上透露,村镇银行在经营若干年之后,银行业的持股和其他资本持股的相对比例是可以调整的,根据运营状况、管理状况的需求,银行可以减持甚至全部退出村镇银行。可以理解成在正规金融机构把成熟的风险管理理念以及稳健谨慎的经营方法传输给该家小额贷款公司,使其进入正常运营阶段,就逐渐退出控股,将该村镇银行完全由中小企业家管理,我想这其中是有很大风险的,当正规金融机构退出后该村镇银行实质上和小额贷款公司没有区别,但是却做着比小额贷款公司更广泛的工作,中小企业家有可能会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私自提高贷款利率;并且管理者可能没有关于金融行业以及风险控制的知识,不能够自如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因此没有了正规金融机构的后盾,可能会引发一些社会问题。
  2.根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会发现对于村镇银行是“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这其实和小额贷款公司没有多大差别,所以笔者认为不论是小额贷款公司还是村镇银行有可能会为了价值最大化以及风险最小化,不愿意考虑贷款人的利益,会尽量减少贷款或者将利率抬高;而且村镇银行尽管是可以吸收公众存款的,但是农信社、大型银行的分支机构都是村镇银行强有力的竞争对手,老百姓对于“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银行是否有信心将钱存入其中,是需要打个问号的,万一银行经营不善,存款人连本金都拿不回来,在这样的情况下,有多少人愿意舍弃信誉好的商业银行而将积蓄存于毫无保障的村镇银行?
  四、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风险对策
  (一)建立风险预警系统
  为了防止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出现过度投资的现象,可以建立相应的投资导向和风险预警系统,引导民间投资流向,监管民间投资行为,降低投资的系统风险;同时还可以建立投资评价体系,投资评价模型以及反馈调节机制,把民间资本流动与政府服务联系起来,建立一种沟通渠道,将民间资本诉求与政府诉求有机协调。
  (二)建立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投资基金和退出机制
  由于民间资本具有规模小、分散性和单个性的特点,可以将分散的民间资本聚集起来,建立较大的民间投资基金,并由专业管理团队管理,确实维护民间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另外民间资本投资者具有自主权,可以选择退出该投资基金机构,所以应该要建立一个有效的退出机制,保证在原有投资效果不减的情况下,使单个资金安全退出。
  (三)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多元化金融监管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并完善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实施细则,以保证民间资本按照相关法律要求来帮助中小企业融资,要规范政府与民营之间的投资经营契约,强化双方权利义务的有效约束,实现真正保障民间投资经营权益的目标,把政府授予民营经济的特许经营权益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并且允许民间投资与国有投资享有同样的待遇,认真清理歧视性民间投融资政策与法规。
  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立,亟须构建中央牵头监管、地方协同监管、机构内控监管、社会独立监管、行业自律监管“五位一体”多元分层的立体型民营金融监管格局,从而避免单一主体监管下的利益重合、监管真空、监管过度等问题,保障民营金融的规范经营与健康发展。
  (四)政府承担一定比例的风险,让民间资本安心进入金融领域
  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投资于中小企业的风险有很大一部门在于中小企业未来前景的不确定性,而小额贷款公司难以转制成为村镇银行也是因为其中存在利益受损的风险,如果政府能够承担一部分风险,承担未来的部分损失,或者财政拨款“救济”村镇银行,那么村镇银行的压力会小很多,就会尽量按照政策要求多去考虑中小企业企业贷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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