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集团公司财务管理
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现代企业已突破了利润最大化的理财目标,而将企业价值或所有者财富最大化作为财务管理的基本目标,这考虑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和风险因素,首要表现为未来现金流量的最大化,在资金良性循环的条件下最大增值。
资金一旦发生问题就难以生存,更谈不上发展,也就无法实现财务管理的目标。在评价一个企业经营管理的好坏时,经营者越来越多地从资金运转状况来考虑,因为高额的账面利润可能掩盖了企业资金周转不灵的实情。例如,大量逾期应收账款的存在,隐藏了产生坏账的风险,大幅虚增企业利润,而现实中却缺乏充足的营运资金,投资者分不到红利,债权人收不回本息,将直接导致企业无法持续经营。因此,企业只有加强资金管理,合理组织资金供应、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加快资金周转、优化资金控制和监督机制,才能促进企业现金流的良性循环和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
三、投资管理
企业投资是指企业在维持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活动,以及在从事多种经营活动过程中,为获取预期的投资经济效益,而垫付货币或其他资源于本企业或其他企事业的经济活动。从宏观经济领域看,企业投资具有复杂性、长期性、连续性和波动性、投资收益的风险性;从企业投资的具体特点看,它具有投放的对象性、时机的选择性、空间上的流动性、经营上的预付性、目的上的收益性、回收上的时限性、收益的不确定性。
企业集团应高度重视对投资的控制和管理,加强集团公司在投资决策方面的职能作用,从决策程序上进行监督,力争以有限的资本形成高效益的资本回报结构,应着重管好以下方面:
(一)投资方向的引导
作为集团公司管理核心的财务管理,应充分发挥财务的诊断、预测和参与决策的作用,研究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根据自身的行业优势和市场状况,选择适当的投资方向,制定合理的发展战略。通过对产业结构效益的分析,及时提出资本结构的调整方案和转移措施,引导成员企业的资金流向,使其达到良好的资产经营状态。
(二)投资规模的控制
投资规模的大小因为投资成本、管理能力、负债比率以及投资回收期的长短等因素的影响而受到约束和控制。由于集团的各成员企业常会为了短期、局部的利益而追求企业外延的盲目扩大,因此,集团公司必须从企业集团的整体出发,对投资规模进行全面而长远的规划,将各子公司的投资规模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三)投资项目的审定
当一个企业决定对某些项目进行投资时,必须坚持对这些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决定投资成败的第一步,为此,企业集团必须组织有关人员(包括财务人员)认真地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以便正确评定不同项目的优劣,从而正确处理投资需要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关系。对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法及其决策程序,应由集团公司统一规定;而对于具体投资项目,应通过规定不同的审批权限进行审定。
四、预算管理
预算管理不是新名词,但没有信息化手段支撑的预算管理,往往滞后、不准确而成为形式,管理规范怎样能够长期执行,系统将成为良性约束。在市场变化加速的现在,预算管理将担当重要作用,如何实现预算管理,也将成为企业的财务管理重点。集团财务核算体系,应建立在一个高效率的预算控制体系的基础之上。从强化资金控制入手,加强对现金流量的监控。在加强业务预算的基础上,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合理地筹集和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占用和资金成本最低。预算是计划工作的成果,它既是决策的具体化,又是控制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集团财务预算体系,必须以市场为龙头,以效率和效益为核心,以财务管理为枢纽的预算控制体系。一方面要对下属单位的预算进行实时控制,另一方面要能及时对预算数据进行汇总和分析。
预算一经确定,管理工作便进入开始执行的过程,其重心转为控制。财务控制和财务预算又有着密切的联系,预算是控制的重要依据,控制是执行预算的手段。它们有机的联系构成了企业财务管理循环。因此,加强集团公司的预算管理就成为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五、财务监督
公司需要构建财务监督体系。构建财务监督体系时,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独立性原则。所谓独立性原则,是指监督者应该保持与被监督者的独立。独立性原则要求除了要保持形式上独立外,还要保持实质上的独立。所谓形式上的独立,是指对第三者而言的,即监督者必须是在第三者面前呈现出一种独立于被监督者的身份。所谓实质上的独立,则要求监督者在监督、检查被监督者时,特别要注意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保持形式上的独立。
第二,权力制衡原则。以企业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为基础,实行公司内部的权力分配与制衡,权力制衡原则要求我们在设计经济业务的制度安排时,应注意政策、程序制定者、执行者和监督者之间三者的权力制衡关系。
第三,成本效益原则。财务监督的收益是指如果不建立、健全或不有效执行监督制度和程序而可能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监督也是具有成本的。监督成本是指为控制代理人行为而发生的成本,如公司内部监督人员的工资及他们所发生的费用等。
第四,全面性原则。是指财务监督体系应该涵盖所有应该接受监督的领域。凡是涉及到与财务有关的制度安排,就应该受到监督。
第五,非重叠性原则。所谓非重叠性原则,是指财务监督者的职责不应该重叠,即使有相同的监督领域,侧重点也应该不同。职责的重叠意味着在制度安排上,有不同的监督者对同一监督领域进行监督,这一方面造成监督者之间的相互推诿,另一方面也会增加监督成本。
第六,权威性原则。权威性原则是指财务监督者的监督结论应受到尊重,得到执行。
由于集团公司拥有明显高于其他部门的权利,所以其财务主管应担任公司的副总裁(或副经理),直接参与企业的最高决策,对其子公司进行有效的监督。一般认为,对于全资子公司,可以采取委派财务主管(或财务总监)的方式进行监督;而对于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则只能通过董事会和监事会来实现财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