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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给施工企业带来的主要问题及应对措施

[作者:王建权[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性几乎没有。   1.2.3 二三项料:施工企业采购的铁丝、铁钉、水桶、电钻、电线等价值低的二三项料,基本上由项目所在地的小商店供应,款项收讫后大多数情况下也是开具收据或白条,最好的情况是开具普通发票,也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1.2.4 部分材料进项税抵扣差异很大。根据有关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建筑用砂、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质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自来水;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商品砼时,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以上列出的材料都是工程项目所需的主要材料,占合同价款比例较大,这就使得施工企业使用这部分材料时可用于抵扣的进项税税率只有6%,而不是17%,从而造成施工企业的税负进一步增大,挤占本就微利的利润空间。   1.3 营改增前购买的机械设备进项税及机械租赁费进项税很难抵扣   机械费进项税很难抵扣的原因有二:一是施工企业在营改增试点之前购入了的机械设备,已按照固定资产相关规定计提折旧列入了成本,已没有可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专用发票;二是当施工企业自有设备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时,都是从项目所在地租赁机械用于施工,但是大部分的机械租赁单位属于个体户或不满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从而造成机械设备租赁不能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可能取得的收款凭证也是白条或收据。   1.4 施工企业现有的管理模式将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   目前,国内施工企业集团对现有的项目管理模式大部分是用施工企业集团的资质进行招投标,中标后由其下属成员企业参与施工,这样就造成与建设单位的总包合同签约方是施工企业集团,而现场施工时的劳务、材料采购及机械租赁等合同的签约方却是施工企业集团的下属成员企业,这样就造成了货物(服务)、资金、发票流向不一致,不符合增值税抵扣要求,使得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   1.5 临时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的政策尚不明确   在“营改增”试点方案中没有对临时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费用是否能纳入抵扣范围以及怎么抵扣等问题都未涉及,使得这部分费用是否能减轻施工企业税负尚不得而知。   1.6 “营改增”试点后的政策衔接难度大   由于施工企业的产品具有周期性长的特点,少则半年,多则三年左右,不同于工商企业,说改就能改。正在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该如何进行营改增政策的衔接也需要我们认真研究,现在缴纳营业税一般是按照工程实体的完成数量和税率计算缴税的,但是由于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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