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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事档案管理领域纠纷和违法行为的难点及对策

[作者:5189lw[来源:知源论文网]| 打印 | 关闭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该《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尚未建立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地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仍由原人事档案管理单位管理。"

根据现行的人事档案管理体制,具体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传统上属于党委系统的组织部门、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政法和军事系统的政治部门、企业的劳资部门(以下统称人事主管部门)的工作范畴,一般不在各单位档案部门管理范围之内。由于实践中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以各单位档案部门作为业务监督指导的对象,因而对人事档案管理一般不进行监督指导,至少是不进行直接的监督指导。人事档案管理平时不由自己监督指导,出了问题却要自己来处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感到颇为棘手。面对人事档案管理领域的纠纷和违法行为,政府的人事和劳动主管部门通常认为属于档案事宜而不予受理。如此一来,人事档案管理因为其具有人事工作和档案工作的交叉性,人事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出于各自的考虑而缺乏必要的配合,造成了公民个人在人事档案管理领域发生纠纷和违法行为时出现投诉无门的困境。

二、公民个人应运用法律手段处理人事档案管理领域纠纷及违法行为

人事档案的内容记载公民个人的情况,但其实体由各单位人事主管部门进行管理,由于人事档案的记载内容和管理者存在着不一致性,长期以来人们在人事档案所有权问题上有着不同程度的模糊认识。要妥善处理人事档案管理领域的纠纷和违法行为,首先要从定义及其法律规定方面对人事档案的所有权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档案学词典》对"人事档案"作了这样的解释"专门档案的一种。人事、组织、劳动工资等部门在对人员的考核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档案。记述和反映个人经历和德才表现,以个人为单位整理、集中保存。主要有干部档案、职工档案和学生档案三种。内容记录干部、职工、学生个人的自然情况、社会经历、思想品德、业务能力、专业水平、历史和现实的表现。具有现实性、真实性、动态性、机密性。是各级组织考察、了解和正确使用人员的重要依据。"①根据这一定义我们可以知道,人事档案的形成者是各单位的人事主管部门,具体而言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在对所属人员的考核管理活动中由各单位的人事主管部门自己直接形成的;二是各单位的人事主管部门布置所属人员按要求填写有关材料而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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