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人事档案管理领域纠纷和违法行为的难点及对策
三、人事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相互配合,依法处理人事档案管理领域纠纷及违法行为
人事档案管理领域发生纠纷及违法行为时,国家有关部门应当认真予以处理。从我国现行的人事档案管理体制来看,处理人事档案管理领域的纠纷和违法行为,需要充分发挥国家各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合力共同执法。首先,各级人事主管部门自己本身既是人事档案这一特殊类型的国有档案的具体管理者,又具有对下级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的领导与指导职责,是具体从事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当事人,负有妥善管理人事档案和处理人事档案管理领域纠纷及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据笔者了解,人事主管部门处理人事档案管理领域的纠纷和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这些法律依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注意加强干部档案工作队伍的建设……对失职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各单位应制定查阅档案的制度。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画、抽取、撤换档案。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一)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二)擅自涂改档案内容或伪造档案材料的;(三)擅自向外公布、泄露档案内容的;(四)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传递等管理工作中,出现违反本规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各级人事主管部门对于人事档案管理领域的纠纷和违法行为决不可置身事外,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在必要时,尤其是在人事档案管理方面涉及领导干部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时,也应该依法予以查处。例如1998年北京市宣武区纪检监察部门就依法查处了该区某政府主管部门领导涂改、伪造人事档案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