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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事档案管理领域纠纷和违法行为的难点及对策

[作者:5189lw[来源:知源论文网]| 打印 | 关闭 ]
笔者认为对人事档案管理领域发生的纠纷和违法行为档案部门也不应置身事外。根据《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的规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在整个档案事务领域享有监督指导权和行政执法权。人事档案既然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管理过程中发生不损害人事档案国家所有权、但涉及公民个人利益的纠纷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人事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当人事档案管理领域发生危害国家档案所有权的违法行为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1998年深圳市档案局依法查处某企业丢失其所属人员人事档案的案件,国家档案局为此专门向全国档案部门发出通报就体现了这一点。

面对人事档案管理领域的纠纷和违法行为,作为行政执法机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既不能不处理,也不能越权处理。首先我们应该认识到,法律赋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是相当有限的,《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只有"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这一范围内,发生"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涂改、伪造档案的"三种违法行为时,及该条第三款规定的只有在"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这一范围内,发生"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及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两种违法行为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才能对违法者给予行政处罚。因此处于人事主管部门具体管理下的人事档案管理领域发生的纠纷和违法行为,通常情况下不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之内。

其次我们还要认识到,法律也没有赋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人事档案管理领域的纠纷和违法行为给予直接制裁的手段。虽然《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对"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涂改、伪造档案的;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等八项档案违法行为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但根据公认的法律理论,"行政处分就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给隶属于它的犯有轻微违法或违纪行为人员的一种制裁性处理"③。在人事档案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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