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人事档案管理领域纠纷和违法行为的难点及对策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对于人事档案管理领域的违法行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完全可以立案查处,通过借助有关主管部门的力量,督促其对责任者予以处理。根据1992年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违反《档案法》案件,由同级或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必要时会同其上级主管机关查处",其第五条第(三)项"调查处理管辖范围内的违反《档案法》案件;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或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其第十九条第一款"对违反《档案法》案件调查清楚后,确认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较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查处机关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签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直接通知违法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协助执行"的规定,对于人事档案管理领域的违法行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完全可以进行处理,通过签发《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的方式,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对其所属的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履行《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的法定职责。因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人事档案管理领域的纠纷和违法行为的处理不闻不问、置身事外,是行政执法机关的失职行为。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从档案违法行为的发生情况来看,违法者主要是法人单位,其中相当数量是有一定实权的国家机关。相对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主要面向以企业为主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执法工作而言,管理相对人地位的特殊性为档案执法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和阻力。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具体处理人事档案管理领域的纠纷和违法行为时,既要讲原则,又要讲策略,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应同人事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等单位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这是做好档案执法工作的关键所在。
注释:
① 吴宝康、冯子直主编《档案学词典》第157页,上海辞书出版社1994年版。
②栗劲、李放主编《中华实用法学大辞典》第1663页,吉林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③张焕光、胡建淼主编《行政法学原理》第278页,劳动人事出版社198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