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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在物业管理纠纷中的作用及路径探析

[作者:王梦婵 杨艳霞[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区居委会有效参与其中,这也就必然要求居委会要有相对应的专业人才。同时对于处理社区物业管理纠纷等问题,还需要工作人员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因此尽快更新社区人才理念,积极引进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通过公开招聘等方式,重构社区居委会的人员组成,使居委会成员在现有基础上增加具备法律、 管理、 经营等多种知识的复合型人才[5];并对现有社区工作者进行培训筛选,全面提升社区工作者的专业素质,从而促使社区居委会的人才队伍建设朝着规范化、 专业化的方向迈进。[6]   (三)搭建常态化的沟通交流平台   基于社区居民的自利性越来越强,容易促生不理解与不信任,社区居民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矛盾纠纷也就极易产生。[7]而居委会作为社区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必要推动建立沟通交流平台,增强物业与业主之间的信任感,为物业管理纠纷的发生建造一个缓冲地带。   而当物业管理纠纷问题已经产生时,则可由居委会出面,在业主与物业公司双方自愿参与调解的情况下,召集双方进行纠纷调解协商,促使问题妥善解决。我们建议,社区居委会可以定期召开与业主代表、物业公司三方的小型交流会议,总结相关经验,及时听取居民的意见,更好地为居民服务。   (四)相关部门应该加强监管力度   经走访灵秀社区所辖小区发现,小区内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不良现象普遍存在,牵涉到了小区居民的切身利益。而仅凭社区居委会单方面的力量显然无法妥善解决,所以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同时,各方应加强监管力度。我们认为,城管可依据《城市道路法》介入小区道路和车辆的管理,填补社区在道路管理上的空白。   此外,我们还了解到部分带有商铺的小区普遍存在商铺私自改造问题。虽然商铺归社区所管辖,但鉴于商铺特有的一些特征,仅从居委会层面无法得到妥善的解决。所以针对此类纠纷问题,就需要相关部门的相互合作。我们认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加强对小区商铺的监督管理以配合居委会解决此类纠纷。   (五)赋予社区居委会相应的执法权   目前,社区居委会在日常工作中仍然不享有一定的执法权,这使得一些工作难以开展。   放眼全国,在这方面做得比较好的有青岛市。早在1998 年,青岛市就出台了相关条例。2005年,青岛市人大对1998年出台的《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重新进行了修订,并于2006 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些规定赋予了社区居委会一定的权利,切实突出了居委会对物业管理工作的协调和指导作用。   因此我们认为,政府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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