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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缺陷图书产品召回立法的完善

[作者:汪张林等[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第二,作为直接规定缺陷图书产品召回制度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立法比较原则化,可操作性不强。其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一项复杂的法律制度,包含召回的主体、召回的对象、召回的程序、召回的法律责任等,而《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根本没有涉及以上内容,况且《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还存在法律用语不规范的问题,如不合格的图书代替缺陷图书、收回代替召回等。因此,要想真正在我国建立缺陷图书产品召回制度,就应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 
  二、完善我国缺陷图书产品召回立法的建议 
  1. 我国缺陷图书产品召回立法的体例 
  (1)对缺陷图书产品召回应采取单独立法。我国除《侵权责任法》规定一般缺陷产品进行召回外,《食品安全法》规定对有缺陷的食品进行召回,《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规定对有缺陷的汽车产品进行召回等,但这些法律法规不能直接适用于缺陷图书产品的召回,理由如下: 
  第一,图书是产品,但与一般物质产品不同,是一种信息产品或智力产品。[5]智力产品与物质产品的最大不同就在于智力产品是一种通过智力活动产生的以智力和信息为内容的精神成果。不考虑图书产品的特点,简单化地将建立在物质产品上的召回制度适用于图书产品,必将损害图书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从国际社会立法实践来看,将包括图书产品在内的信息产品纳入传统的产品责任小心翼翼。美国等发达国家已在汽车、食品、药品、化妆品、儿童玩具等产品上建立了完善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但对包括图书产品在内的信息产品是否召回,立法者没有给出明确的态度,其原因在于立法者内心深知信息产品与物质产品应区别对待。 
  (2)缺陷图书产品召回立法应以行政法规为龙头,以行政规章和相应的规定为补充。鉴于图书产品的特殊性和国内外关于图书产品责任立法的实践,我国缺陷图书产品召回立法既不宜采取目前的行政规章的形式,也不宜采取权力机关立法的形式。全国人大的立法尽管立法层次高、法律影响力大,但立法的程序烦琐,在目前人们对图书产品众多问题认识尚存在较大分歧的情况下,贸然由全国人大进行立法也是不负责任的行为。比较可行的立法形式,是将目前行政规章上升到行政法规,即由目前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上升到《图书质量管理条例》。《条例》主要规定缺陷图书召回制度的框架,《规定》则具体规定缺陷图书召回制度的实施细则。当然,时机成熟后将缺陷图书产品召回的立法上升至法律层次也理所当然。 
  2. 我国缺陷图书产品召回的制度框架 
  (1)召回对象。召回对象是缺陷图书产品。《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将召回的对象确定为不合格的图书,这是不准确的。产品缺陷与产品不合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产品不合格,指产品不符合相关的规定或合同要求,是一宽泛概念;产品缺陷是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概念,特指产品存在的不安全性。不合格的产品未必有缺陷,但缺陷产品通常是不合格产品。需召回的图书产品范围不能过于宽泛,应限定为有缺陷的图书产品。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定义图书产品缺陷,借鉴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传统物质产品缺陷的界定,可将缺陷图书产品界定为:所谓缺陷图书产品,指图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图书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强制性规定的,指不符合该标准和规定。还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有缺陷的图书产品都应召回,应适用召回的对象是在同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图书产品中存在同一性缺陷,即系统性缺陷者。(2)召回主体即召回行为的实施者。图书产品的生产、销售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包括作者提供书稿、出版社编辑加工、印刷厂的印制和书店的销售等,如果把与图书产品有关的主体都确定为缺陷图书产品召回的实施主体既不合理也无法执行。如虽然书稿是作者提供的,由于我国图书出版只能由依法设立的出版机构进行,因此书稿要成为图书产品,离不开出版机构的加工,从鼓励创作、维护图书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作者不应成为缺陷图书产品召回的实施主体。印制是图书产品生产的重要环节,有些图书的质量问题也是由印制过程粗制滥造所致,但图书的印制者也不应成为实施主体,因为出版机构与图书的印制者是合同关系,图书的印制者印制不合格的图书可先由图书出版机构承担责任,然后由出版机构向图书的印制者追偿。图书销售者可成为缺陷图书产品召回的实施主体,这主要考虑到图书销售者是出版机构和读者的桥梁,图书销售者既有远远超过消费者的关于图书质量的信息优势,又有出版机构所不具备的离消费者最近的空间优势,将图书销售者纳入缺陷图书产品召回的实施主体是合理的,也有利于召回制度的实施。因此(下转第21页)(上接第7页)《图书质量管理规定》仅仅将出版单位作为召回的实施主体是不全面的。(3)召回方式。从召回启动主体的角度可分为主动召回和强制召回两种。主动召回是图书出版机构或销售者在确认图书产品存在缺陷的情况下,主动停止出版、销售并召回已出版、销售的图书;强制召回是图书出版机构或销售者依据政府主管行政机构在特定情形下发布的责令召回的通知或公告而实施的召回。(4)召回程序。召回程序即召回步骤,召回程序是否合理,不仅关系着实施召回的效果,且关系着对召回实施者和政府主管召回的行政机构的监督。召回程序规定得越具体,越有利于召回制度的实施。图书产品召回的主要程序包括召回信息收集、缺陷调查、风险评估与确认、召回过程管理、召回效果。(5)召回的监管机构。缺陷图书产品和其他缺陷产品一样,其召回过程离不开政府的监管,对缺陷产品召回的监管既是政府的法定职责,也是确保召回制度实施效果的重要保证。那么如何确定缺陷图书产品召回的监管机构呢?国务院新闻出版部门是法定的新闻出版监管机构,因此,应由国务院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全国缺陷图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缺陷图书产品召回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6)召回的法律责任。所谓召回的责任是指不履行召回义务应当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产品召回虽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形象,但也会加大企业的成本,企业作为“理性的经济人”,追逐利润永远是最终目标。为使召回制度不流于形式,真正发挥该制度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图书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图书产业健康发展方面的作用,立法应明确规定缺陷图书产品召回的实施主体,如果不依法进行召回,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 汪张林. 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和完善[J]. 现代经济探讨,2011(3):42-45.
  [2] 汪张林. 图书出版者的产品责任风险及其防范[J]. 出版科学,2010(3):49-51. 
  [3] 李扬. 信息产品责任初探[J]. 中国法学,2004(6):74-83. 
  [4] 曹建. 以“图书召回”制度化推进图书市场规范化[J]. 出版发行研究,2009(6):42-43. 
  [5] 戴浩然. 论智力产品责任[J]. 法学,2002(9):6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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