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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下网络交易征税的国际比较及经验借鉴

[作者:张 奕[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流、资金流与物流传递方式,纳税人可以轻而易举地在网络中转移、隐匿、删改纳税资料,使政府传统管理行为面临严峻挑战。(3)电子商务使税收属地、属人管辖权变得模糊。我国的税收政策中流转税、所得税等,判断归属地主导属地兼属人原则。网络交易发生在网络之中,可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直接进行的咨询、信息服务、技术指导等服务,使网络交易活动的空间范围无限延伸,固定地点、消费地和劳务发生地已经不重要,真实地点无从判定,这些传统标准已被网络虚化。另外,电子商务的发展使人的居住地点和时间变得不再固定,确定法人居民的标准不再局限于地点的一致性,很难确定网络交易的双方主体,使得从事电子商务的自然人可以轻易躲避税收。 三、借鉴国际经验,分步建立完善的网络交易税收体系 (一)网络交易的成长初期不征税是合理的。美国的电商发展史或许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些参考。从电商的生命周期分析,我国网络交易行业显然正处于成长期阶段,对作为未来经济发展推动力的网络交易征税显然是违背我国的战略目标。且在全球经济都不景气的情况下,网络交易推动了物流业的蓬勃发展,提供了创业的平台与大量就业的机会,加速了资金的周转,改变了人们传统的消费模式。暂时不征税从一定程度来讲,对于促进刚刚起步的电商进而促进经济的发展是很适当的。 (二)网络交易成熟期后要完善网络交易征税的建议。(1)建立税务结构数据共享机制,加快信息管税进程。大力发展信息技术,使之适应税收征管要素、形态、体系、环境、效率和质量的变化,积极建立税务数据共享平台,如在税务、工商、银行、公安、海关、外汇、房产和车船管理等部门建立数据共享平台,对纳税人信息全面整合并实现涉税信息共享化,将电子商务纳入大数据时代的税收征管范围,减少或避免“信息孤岛”的现象,在法律上明确相关部门提供信息及数据共享的责任,为信息管税提供法律依据。(2)构建专业的纳税稽核、网络交易纳税系统,实现网络交易征税的自动化。借鉴工商部门组建网络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组建网监支队等做法,税务机关专门成立网上税收监管中心,组建小组,监控交易平台中的网络交易行为,最终统计交易金额,达到计税和征税的目的。(3)借鉴法国经验,积极发展和完善电子发票制度。参考法国的电子发票制度,进行网络交易时,要求企业必须按照税收机关制定的技术标准开具电子发票,然会再通过专门认证机构的认证。加上我国《电子签名法》的颁布和实施,确定了数据电文(电子数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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