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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企改制中几个问题的思考

[作者:刘继明[来源:论文网]| 打印 | 关闭 ]

关键词:国企改制 创新完善体制 健全制度
  论文摘要:企业改制不但要重形式,更要注重实质,要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加快企业体制创新上推陈出新,重点要解决改制后国企在机制、文化、意识等方面存在的深层次问题。本文根据目前国企改制中显现出的现象,进行了初步探索,供大家参考
  1机制因素
  国企改革,已成燎原之势。国家把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构建国有资产监管体系作为改革的重中之重。改制后按照《公司法》建立的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出资人、债权人派驻独立财务总监、独立董事制度,对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至关重要。但是尽管如此,经济违法犯罪现象屡见极端、企业职工基本权利屡遭侵犯、国有资产仍在流失、生活困难职工群体仍在继续扩大。那么,这些弊病的频繁出现是我们的企业家没有规则意识,不守规则,还是规则本身存在问题呢?本文就此做一简单论述。
  第一,就目前国企改制后,有一半以上国企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由一人担任。这种治理结构无法对企业领导者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无法实现科学决策,无法避免领导者的刚性思维模式对科学决策的影响。另一方面,国有企业虽经改制,但国有股份仍处于绝对的控股地位,职工个人股微不足道,甚至可忽略不计,职工持股变成了一种集资行为。因而政府就顺理成章的通过行政任命的形式,委派董事长和总经理,代行政府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第二,由《公司法》规定不难看出,企业监事会因董事会而设,其宗旨就是对董事和经理进行有效、合法的监督。而监事会成员构成是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他们既在公司任职(主要指在行政管理上)又和公司有非常紧密的利益关系。在行政上他们受董事长兼总经理的领导,在薪酬的分配上,他们受公司经济业绩的制约。在专业上他们也不是法律专家、投资专家、经济管理专家、财务管理专家。因此很难独立的行使监督职权。
  第三,我们再看派驻企业的财务总监和独立董事。应该说,实行出资人、债权人向企业派驻会计制度,解决出资人(国家)、债权人(银行、其他经济实体或自然人)监督缺位问题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办法。具体讲它是财政部门(国资管理部门)和相关银行分别或联合向企业派驻财务总监或会计。财政部门(国资管理部门)和银行通过他们可以及时掌握企业财务信息,随时纠正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不良行为,及时堵塞漏洞。但实际运行情况又大相径庭,企业的总会计师往往被出资人(国资管理部门)委任为派驻企业的财务总监。下面就只剩一个独立董事,其职责就是对企业进行监督,并对公司的战略和运作等重大的问题做出自己独立的判断。他们进入董事会,能优化企业领导人的信息源,从而提高企业决策质量,改善经营业绩。这种制度在美国公司一般占到62%,英国公司为34%,但在我国目前尚未实行。
  第四,制度问题。著名经济学家郎咸平博士认为,企业目前最缺的不是人才,也不是资金,而是方法、程序和纪律,“中国老总最需要培训”。就是培训老总们讲程序,讲规则。一般而言,规则是从多数人的利益考虑而指定的,执行了规则,多数人就能够受益,而企业也就能在公平竞争中不断提高自身实力,而且还能树立诚信形象。企业领导者一定要有规则意识,要信奉规则高于一切的管理信条,并努力在管理实践中通过遵循规则,提高生产效率。
  第五,激励因素。所谓激励,就是激发和鼓励人的动力和行为的方式,是调动人的积极性和内在动力的一种手段。它有利于最大限度地调动企业家的积极性;有利于起到强有力的导向作用; 有利于促进领导目标的实施。因此建立和完善有效的企业家激励机制,对充分激发和调动企业家的聪明才智、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目前我们对企业家所采取的激励严重滞后,一方面尚未形成有效的职业经理人竞争机制,因为一个成熟的市场环境是发掘、激励企业家最基本的前提条件。另一方面,尚未建立完善的职业经理人薪酬激励机制,年薪制还不完善,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报酬仍显偏低。因此,为了追求自身效益最大化,企业经营者短期行为严重,在职消费增大,企业长期发展战略无人问津,拼资产、拼资源现象严重,职工基本利益得不到保障,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屡屡发生。以上种种使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难以充分调动和发挥,不少优秀经营管理人才跳槽至待遇相对优厚的其它企业,使一些经营管理者积极寻找不正常收入或隐形收入。同时应当注意,激励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我国自改革开放后就一直主张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相结合。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当人们满足物质需求后就会追求更高层次的精神需求。满足人们精神需求的方式也应多样化。古人云:阵而后战,兵法之常,运用之妙,存乎一心,就是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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