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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系统性风险溢出效应测度分析

[作者:孙航[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要围绕P2P、第三方支付作为主要业务,造成金融业内,银行成为风险传导对象,我国金融体系是银行主导型。(2)而1%显著性水平中,互联网对于股份制银行的风险溢出明显大于对于国有银行的风险溢出,主要是由于两种银行采取不同的经营模式,且受到自身机构性质的影响,产生较大差异。 三、政策建议 (一)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监管 商业银行必须要加强风险管理,包括杠杆率控制以及信用风险等,需要对风险建立正确认知,能够对金融业风险准确计算,同时让风险控制能力得到提高。互联网货币基金具有负向风险溢出效应,传统银行要和互联网金融联合建立监管机制,寻找全新的融合模式,利用大数据技术对金融信息进行分析,避免发生传统营销模式中存在的漏洞,将先进信息技术融入传统金融业,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加强对金融业發展的保障,加强风险的控制[3]。另外对于网贷业务尤其要重视,网贷业务在银行业中存在正向风险溢出效应,必须要加强P2P监管,控制风险传染。不仅需要正确识别风险,更要注意风险隔离,提高银行业的应急反应能力,避免风险溢出引发联锁反应。金融业要联合建立信息披露机制,提高网贷业务透明度,规避风险危机。 (二)互联网金融关注风险溢出 互联网金融在自身风险管理的同时要加强风险溢出的控制,规避系统性风险。互联网金融要不断完善法律监管体制,根据行业发展特点,建立完善风险管控机制,形成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减少风险行为,形成完善共享金融信息平台,让参与者能够及时了解金融信息。信用评级机构要完善征信体系,消除客户和互联网金融平台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情况,保护投资者利益。尤其是P2P业务,风险溢出效应较强,互联网金融需要集中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提高网贷平台软件设施以及技术含量,保证平台的稳定运行。同时注意循序渐进推动产品创新,只有做到创新,才能赋予互联网金融持续发展的动力。互联网金融在产品创新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信息优势。但也要注意风险的控制,决不能出现急功近利的情况,需要将金融创新融入金融监管体系内,控制创新带来的金融风险。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针对2017~2019年互联网金融指数和商业银行指数数据,结合GARCH-Copula-CoVaR模型,测度系统性风险溢出效应。针对测度结果,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商业银行要加强风险监管,互联网金融需关注风险溢出,进而加强金融风险控制。 【参考文献】 [1]荆帅. 互联网金融对我国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影响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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