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助推实体经济企业成本降低
降低费率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变化,国务院做出的重大举措
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需要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企业活力,从而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2016年8月22日国务院公开发布《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要求在符合条件的省(区、市)阶段性地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将降低费率政策提升到中央政府政策层面,纳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综合性政策措施,必将助推实体经济企业成本降低,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稳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促进企业发展,稳定就业,促进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负担且受益面大
国务院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决定减轻企业负担效果显著:一是有条件地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初步测算每年可降低企业成本380亿元;二是失业保险总费率按降低0.5个至1个百分点测算,每年可降低企业成本约300—600亿元。综合测算,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每年可降低企业负担600—1000亿元。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在实体经济企业中执行,当前我国企业中实体经济企业所占比例高,政策受益面大。
降费率不会降低职工社会保险待遇
国务院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对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提出了明确要求。降低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条件:一是有条件的省份降低费率。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份,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省份,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二是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降低失业保险总费率条件:一是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二是费率降低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降低费率不会降低职工社会保险待遇。个人社会保险待遇水平计发与增长不受费率影响。一是养老保险方面。新增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根据其退休时上一年的社会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等因素计算,以后参考物价和社会平均工资增幅而调整。降低养老保险单位费率,不会影响养老金待遇。二是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当地社会平均(或最低)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缴费年限等因素确定,并根据物价和社会平均工资增幅而调整。
从待遇发放角度来看,个人待遇也是有保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2016年4月份出台进一步阶段性地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政策,明确要求要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降低费率要求提高政策制定和调整水平
费率是社会保险制度设计和平稳运行中的重要政策参数,它既决定筹资水平,又决定保障能力。从筹资来看,要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单位负担能力,如果因为社会保险缴费负担过重而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无法实现企业缴费,就背离了制度设计目标;从保障能力来看,要考虑待遇水平和基金平衡,如果待遇保障不足或过度,也会偏离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的制度保障目标,同时基金或者结余多而效率低下,或者不足而难以持续。因此,社会保险费率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变化而及时调整。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保险费率长期保持不变,并不说明社会保险政策参数是长期固定的,也不说明政策调整机制是僵化的,而是因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稳定,费率政策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基础。当前,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适应形势变化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开启了费率调整工作,未来还需要根据形势变化建立和完善费率调整机制,促进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提高政策制定和调整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