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中小企业跨国经营对策研究
我国目前对境外直接投资缺乏应有的鼓励和扶持措施,从而难以激发国内企业的境外投资热情,妨碍了境外企业的长足发展。一方面,我国的境外企业还不能有效地运用各种创新的融资工具,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筹集资金;另一方面,由于金融管理体制的制约,我国境外企业与国内金融机构的联系仍停留在传统的借贷关系上,还没有形成一种金融资本和工业资本相互融通的格局。在税收政策方面,我国至今尚无一套专门针对境外投资企业的税收管理制度,这既使我国境外投资活动无法得到政府税收的有力扶持,又使境外企业税收征管处于较为混乱的状态。这也大大限制了中小企业的跨国经营。
三、我国中小企业跨国经营的对策与措施
(一)完善中小企业跨国经营的融资政策
一是从中央到地方普遍设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出口贸易和对外直接投资的专项基金,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情况,分别以各种方式给予支持,从而引导企业,金融机构和其他社会资金流向外向型中小企业。二是鼓励国有大商业银行恢复和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配置,同时,大力保护和发展适合中小企业需要的中小型金融机构。对向中小企业提供跨国经营业务贷款的各类金融机构,政府要实行各种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三是扩大中小型跨国企业的境外融资权。四是打破所有制和企业规模的限制,允许并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到证券市场直接融资,同时,鼓励、支持和帮助中小企业到香港和海外证券市场上市,并且要加快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五是积极促进银企合作。跨国银行能满足跨国企业的巨额资金需求并提供全面稳定的融资服务,而跨国企业作为跨国银行的大客户则能为银行带来较高的经济效益和较低的风险。
(二)加快境外投资的法律体系建设
在总体法律框架方面,我国首先应制定一部既有我国特色又与国际投资法和国际惯例接轨的《境外直接投资法》,作为调整我国境外直接投资关系的基本法。该法律应该明确肯定发展境外直接投资对我国开拓两个市场、利用两种资源、实现内外双向良性循环的积极作用,肯定我国企业利用比较优势参与国际竞争的正确方向,这将有利于上下统一认识,调动各方潜在力量,促进境外投资事业的长足进展,在这个前提下,该法律应对我国境外投资主体、投资形式、审批程序、资金融通、技术转让、收益分配、企业管理、争议解决等问题做出原则性的规定。还应考虑建立国家级的权威性的海外投资管理机构,并在《境外直接投资法》中明确其性质和地位。有的专家学者提出,可在国务院领导下建立由商务部及有关部门组成的常设性专门机构海外投资委员会。设立海外投资委员会,有利于国家对海外企业宏观管理目标的实现:一是对海外投资的规模与总量进行控制;二是调整和优化海外投资的地区和行业构成;三是确保海外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设立这一专门的投资管理机构,既可以为改革目前过于繁琐和低效率的审批程序作制度上的准备,也有利于贯彻国家宏观产业政策,这是由我国的国情所决定的。
注释
[1]汤敏,《一个迎接挑战的突破口发展中小型跨国公司》,《求是》,2002年第10期,第122页
[2]王峰,《国际化经营:我国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然选择》,《宏观经济研究》,2005年版,第67-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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