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流域的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机制改革
(2)提高监测频次。作为常识,对饮用水水源的水质监测频次越高,则对水质安全的保障力度越强。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我国早已克服了水质实时监测的技术难关,研发出了可供规模化使用的饮用水水质实时监测系统
例如,早在2015年,重庆市主城区14个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即有 11个安装了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实现了饮用水水质实时监测。。因此,建议在饮用水监测工作中尽快引入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实时监测制度。对于数量众多、分布零散的分散式飲用水水源,统一进行实时监测成本过高,故建议仍采取分时分次监测方式,但应在现行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监测的频次上有所提高。例如,社会监测机构可以于每月初和月中各监测一次,每年进行24次监测,以提高监测数据和监测结果的持续性和科学性,从而建立有利于充分保障水质安全的长效监测机制。
(3)公开监测信息。自2012年《实施方案》印发施行以来,我国尚未公布过全国范围的水质监测数据和结果,公民环境知情权被明显弱置。目前,生态环境部和水利部分别于每年的年中左右上一年度的《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和《中国水资源公报》,以总结上一年的环境状况信息和水资源状况信息。就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的公开而言,因其监测工作主要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故建议由生态环境部每年以类似《中国饮用水源状况公报》的形式进行权威发布,将上一年度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进行统一整理和发布,以保障公民的环境知情权,提升饮用水安全保护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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