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司治理
论文关键词:公司法 股东大会 公司治理
论文摘要:公司治理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由于我国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发展而来,改革开放搞市场经济的时间也不长,所以我国公司内部的问题尤其多,考察当今世界发达国家像美国、日本、德国等国家的公司治理模式,进行深入的比较,我们发现德国的公司治理模式更加合理而操作也更加有效,因此我们应吸取德国公司治理的先进经验,以完善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
一、我国公司治理之现状
我国公司制企业大多从原来国有企业的机制上发展而来,原来国有企业的治理模式为:厂长(经理)是整个企业的总负责人,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处于核心地位;厂长拥有除国家保留的对国有企业的某些决定权外,企业的经营决策权、业务执行权、生产指挥权和对外代表权均集中于厂长(经理)一身。这种模式同市场经济对公司制度的要求差距甚远,但它已经深深根植于人们的观念中,潜移默化地影响人们的行为和思维方式。
实行市场经济后,我国颁布了公司法并于2005年修订了公司法,其所确定的有限公司的治理模式为:其一,股东大会。其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法律规定了它的11项职权,这些权力都是涉及到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一系列事项的决策权,体现出股东大会处于公司的权力中心地位。其二,董事会。在股东大会之下的董事会是公司各项重大决策的执行机构,具有公司事务的执行权,其对股东大会负责。其三,经理。有限公司的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鳃聘,它依照公司法或者董事会授予的职权行使具体的经营管理职能。其四,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内的专门监督机关,负责对董事和经理等高管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从现行公司法及公司治理模式进行分析,我们发现仍存不少的弊病。其一,虽然现行公司法依然赋予股东大会的权力中心地位,但实际其地位不断弱化,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也很难对董事会、经理等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其二,董事会的权力日益膨胀,使得对其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而不是应该有职工代表,这为公司少数高层控制董事会提供了方便。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经理,①这为董事垄断权力大开绿灯。其三,关于监事会,监事应该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是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之议,②不是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怎么能促使监事积极行使监督权?分析公司法赋予公司监事的职权可以看出,财务检查权,对董事、高管的监督权及要求董事、高管对损害公司利益行为进行纠正权都未落到实处,缺乏具体操作性。
二、世界公司治理模式之考察
随着公司制的不断发展,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的日、美、德为代表的三种典型的公司治理模式。
1.日本模式,以日本为代表。股东大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二者并列居于股东大会之下属公司的必设、常设机关,互不隶属。董事会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实际上属于董事与经理竞合),对外代表公司。监事会拥有财务监督权和业务监督权,负责监督董事、经理等高管的行为和公司财务的合法性。董事会和监事会之间属于监督与制约的关系,各司其职,以实现公司平稳、良好的运行。
2.美国模式,以美国为代表。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机关。股东会和董事会共同行使决策权,董事会行使业务执行权,由首席执行官等行使经营管理权。董事会内部下设各种委员会以协助董事会更好地进行工作,这些委员会如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由董事长直接领导,战略委员会又成为董事会的常设机构。董事会中的审计委员会、外部独立董事及外部常设机构共同行使监督权,对执行业务的董事进行监督。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非本公司股东代表,与公司没有根本利害关系,似乎能够客观公正地进行监督。
3.德国模式,以德国为代表。在德国,实行“双层董事会”制度,即所谓的“管理董事会”(即董事会)和“监督董事会”(即监事会)圈。两者并非并列平行,后者地位高于前者。监事会由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它拥有任免董事会成员的权力,是股东大会和职工利益的代表机构和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董事会。其主要权责有:任命和解聘执行董事,监督董事是否按公司章程经营;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审核公司帐目。董事由监事会任命,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对监事会负责,受监事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