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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相关问题分析

[作者:贾晓刚 王静[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摘要:1993年首部公司法颁布以来,注册资本登记制度作为公司设立的核心制度历经了多次调整变化。本文在研究我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对当前以认缴登记为核心的本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政策进行了详细分析。 
  关键词: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1993年,我国颁布了首部公司法,对于公司设立采取了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为了适应市场和改革需要,我国又采取了折中资本制。进入新的历史时期,2014年初国务院颁布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全面采取以认缴为核心的授权资本制,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短短半年时间,已经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我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发展历程 
  (一)法定资本制阶段 
  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发起人必须按照章程中所确定的资本数额,足额缴齐或募足后,才能使公司成立的一种资本制度。这种制度通常对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有限制规定。 
  1993年底,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我国首部《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制企业在设立时实施严格的法定资本制,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必须一次性缴足所有出资,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工商部门才予颁发营业执照;并且对不同类型的公司设置了较高幅度的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其中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高达人民币一千万元。1993年之后,全国人大分别于2004年和2005年对公司法进行过修订,但都未涉及到注册资本登记改革问题,法定资本制在我国一直沿用到2010年公司法大幅修订之前。这种资本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防止空壳公司的设立,使公司在成立时就有承担责任的最低财产,在当时的经济环境之下,法定资本制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二)折中资本制阶段 
  折中资本制是结合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的优势,演变而成的资本形成制度。折中资本制具有授权资本制的灵活性,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只需认购一定比例的资本,公司即可成立。折中授权资本制同时又有法定资本制的严格性,通常在剩余出资的缴纳期限和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方面有附加限制要求。 
  2010年,全国人大对公司法进行了大幅修订,特别是对公司设立环节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做了实质性修改,修订后的公司法实施了折中资本制:一是明确了股东出资可以有条件的分期缴纳。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二是降低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人民币十万元降至三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人民币一千万元降至五百万元;三是继续要求必须有法定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后,工商部门才予颁发营业执照。修改后的折中资本制对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并一直沿用到2013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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